35歲電話騙徒認2罪原判囚26個月 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加刑至4年

2024-04-12 12:04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判刑原則有錯,將案中被告原判26個月加刑至4年。資料圖片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判刑原則有錯,將案中被告原判26個月加刑至4年。資料圖片

35歲無業男前年11月初致電八旬婦人冒認為其兒子,訛稱因交通意外及打鬥被捕,需要金錢保釋,老婦女兒聯絡親人後發現不妥後報警。警方當場拘捕無業男,其時身上攜有現金逾9.6萬元,警方調查後發現無業男亦牽涉另一宗騙案,無業男早前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共2罪,被判囚26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今早於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原則有錯,終決定加刑至4年,理由擇日公佈。

律政司一方今申請覆核刑期,陳詞指原審法官理應採用案例量刑指引,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然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考慮量刑指引,又不加解釋,反而改為考慮另一類盜竊案件量刑指引,法律上犯錯。律政司續指原審法官接納被告僅為跑腿而非主腦,然而根據承認案情被告有份協議犯案,對騙案知情,屬串謀詐騙者之一,加上原審法官忽略了加刑因素,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嚴重,判刑卻更輕。

35歲無業被告陳皓傑去年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2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鄭明斌早前判監26個月。案情指,事主王惠芳前年11月9日下午接到陌生來電,對方冒認王的兒子,稱因交通意外及打架被帶往深水埗警署,要求王提取家中所有金錢救助。王於是將逾6.5萬元紙幣用繩綁好,到達長沙灣英華小學外,被告上前對王稱「我係阿樂(王的兒子)嘅朋友,我姓李嘅,阿樂啲錢畀我辦事就得」。王擔心兒子有難,把錢交託被告,警員到場截停被告。另外,另一名事主林粉蘭同日下午亦接到陌生男子來電稱「阿媽,出咗事」、「同女仔傾偈打架打到電話都爛晒」,林應對方要求用紙包起約3萬元現金,乘搭的士到長沙灣聖瑪加利男女英文中小學外,將金錢交給被告。

案件編號:CAAR1/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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