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醫生陰莖貼震動器震動女乘客臀部 非禮罪成囚14日 官指證據充份駁回上訴

2024-06-05 12:37

男醫生李永熙於陰莖貼震動器非禮女乘客腎部裁定罪成判囚,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遭高院駁回。資料圖片
男醫生李永熙於陰莖貼震動器非禮女乘客腎部裁定罪成判囚,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遭高院駁回。資料圖片

30歲男醫生2022年4月於港鐵車廂內非禮18歲少女,在陰莖貼上2個震動器,從後貼近少女臀部3次,去年被裁定1項非禮罪名成立,判監14天。被告今早在高等法院上訴定罪遭暫委法官姚勳智即場駁回,認為案中證據相當充份,且具壓倒性,既有事主供詞警員觀察,亦有被告招認以及案發時被告下體的物證,批評被告上訴不切實際,吹毛求疵,駁回上訴,下令被告即時服刑,更一度考慮要求被告承擔訟費。

姚官引述辯方質疑被告警誡下稱「我因為工作壓力大,所以先放個震盪器係自己下體,同埋頂個女仔屁股攞快感」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被告在自願及公平情況下簽署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現場警員供詞與事主有矛盾,警員所言第1次接觸實際上是事主所言的第2次接觸;現場警員未作拘捕便向被告李永熙施行不合理武力,5分鐘內完成調查,在警務室內卻逗留了25分鐘,期間不曾與同僚談及案情,證供不盡不實,原審裁判官卻錯誤接納證供。

姚官反駁原審裁判官裁決時盡皆詳盡分析,指出被告身為醫生能分輕重,知道簽署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之重要,不會為了趕緊工作或避免家人擔心而輕易簽署;事主案發時未必能夠準確感受到背後之事,3次事件緊接於短時間內發生,2人供詞顯然描述同一事件,之間沒有關鍵矛盾,事件亦非意外,車廂當時並非人貼人,即使首2次可能是意外,然而事主有感行前時再感震動;只因被告掙扎,不理指示,警員才捉緊被告雙手,亦不是在5分鐘內完成調查而只是完成快速搜查,當時尚未發現被告沒穿內褲,陰莖貼震蛋、陰囊貼膠兜,原審裁判官接納警員證供並無不妥。

被告李永熙被控於2022年4月15日,在一列由深水埗地鐵站前往太子地鐵站的其中一節車廂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案件編號:HCMA211/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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