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覆核案|哥球會認為環評報告必須通過全面公眾諮詢 確保程序公平透明

2024-07-09 11:44

粉嶺高球場覆核案今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資料圖片
粉嶺高球場覆核案今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資料圖片

政府去年9月1日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表明有意把「舊場」9.5公頃土地用來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環保署有條件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獲批准暫緩執行環評程序至今。案件今(9日)於高等法院續審,哥球會指環評程序需保持透明度及公眾參與度,各程序設時限為避免程序延長,但法庭需詮釋條例的立法目的,決定土拓署提供附加資料後環保署沒有進行公眾諮詢,是否屬程序不公。

本案由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審理。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大律師白天賜代表;建議答辯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香港哥爾夫球會會長郭永亮到庭旁聽。

高球場內有80棵被符合大樹及珍貴或稀有樹木品種的樹木屬潛在古樹名木。
高球場內有80棵被符合大樹及珍貴或稀有樹木品種的樹木屬潛在古樹名木。
高球場內有80棵被符合大樹及珍貴或稀有樹木品種的樹木屬潛在古樹名木。
高球場內有80棵被符合大樹及珍貴或稀有樹木品種的樹木屬潛在古樹名木。

哥球會指條例規定程序必須有公眾參與

環評報告附加資料包括額外7個月的雀鳥調查和額外兩個月的飛蛾調查、提供蝙蝠調查的補充資料、制定樹木賠償及管理計劃、提供水文影響的分析及阻光影響等評估。哥球會質疑環保署沒有就環評報告附加資料提出公眾諮詢,又無視球會就環評報告附加資料提交的意見書,涉及越權與程序不公,違反查究職責、《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

哥球會一方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所訂定的環評程序,確保程序需保持透明度及公眾參與度,不同程序均設時限則是為了避免程序延長,環保署需邀請公眾就環境問題提出意見,可見《條例》的法定目的是規定環評程序必須有公眾參與。即使附加資料沒有更改環評報告的內容,但不代表環保署可就此逃避公眾諮詢,或指《條例》中沒有規定環保署需就附加資料進行公衆諮詢,並需急於跟從環評程序的時限,而剝奪公眾就附加資料提供意見的餘地。

哥球會重申環評報告附加資料包含水文影響的分析,屬於影響古樹名木及生態環境的關鍵評估,環保署應該按其法定職責去確保附加資料可供公眾審閱及提出意見,並且確保環評程序必須公平地進行。哥球會另提到它們在2023年9月已申請註冊高球場內的潛在古樹名木,但至今仍未有消息。

香港哥爾夫球會會長郭永亮。盧江球攝
香港哥爾夫球會會長郭永亮。盧江球攝
代表哥球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
代表哥球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

哥球會認為環保署署長無視其意見書

哥球會指不爭議環保署署長沒有延長環評程序時限的權力,但當哥球會分別在2023年5月2日向環諮會、2023年5月3日向環保署署長,提交哥球會就環評報告附加資料提交的意見書及參考資料,署長沒有表現他已閱讀有關意見書及參考資料後作決定,反而是直接無視其意見書及參考資料。哥球會認為署長沒有時間考慮其意見書及參考資料並不是合理藉口,更何況《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規定署長在收到意見書及參考資料的30日內才作決定,相信署長有足夠的時間去閱讀其意見書及參考資料。

哥球會認為環保署署長理應在收到環評報告附加資料後作公眾諮詢,待環境諮詢委員會審閱報告及給予意見,署長便可決定環評報告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再決定批准、有條件批准或拒絕批准環評報告。

署長只一面倒考慮環諮會意見

環諮會在2023年5月3日舉行會議討論環評報告附加資料。哥球會強調《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只規定環諮會向環保署署長提供意見,以助署長決定會否批准環評報告,但毋須環諮會就是否應接受通過環評報告一事作出投票。哥球會亦認為署長只是一面倒考慮及顧及環諮會的意見,漠視哥球會就附加資料所提交的意見書及參考資料。

當具特殊價值的樹木被納入《古樹名木冊》,古樹名木不得砍伐或移植,在樹木保護範圍內不得挖掘或進行任何工程,政府需密切監察註冊樹木的保護和護養,除非註冊樹木被證實死亡及不可救治, 又或對公眾構成即時危險,否則一律禁止移除。

哥球會引述樹木專家指政府自2004年設立《古樹名木冊》後,從沒有因為土地及房屋發展而需移除古樹名木。球會顧問亦認為高球場內有25棵高度及樹冠均達25米以上的樹木極有可能合資格註冊為古樹名木。

哥球會 :「舊場」具歷文價值 改建公屋將破壞集體回憶

哥球會表示,環評報告指高爾夫球場本身並不是法定古蹟,但「舊場」被當局認可為文化遺產,亦被譽為全亞洲最優質及風景優美的高爾夫球場之一,曾舉辦過多個國際高爾夫球賽事,其文代遺產及歷史價值不容忽視。如把「舊場」計劃改建為公屋,則破壞市民的集體回憶,沒有保護好文化遺產。哥球會認為環評報告沒有妥善考慮保育文化遺產,如文物建築影響評估及考古影響評估,不符技術備忘錄及研究大綱要求。

哥球會亦認為署長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的決定,沒有施加條件去強制土拓署執行環評報告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令緩解措施變成自願性質,認為環保署根本不應批准環評報告。有關緩解措施包括為防止水質受到不良影響,而減少工地排水、盡可能避免於雨季期間進行泥土挖掘所涉的工程、設置流動廁所;為確保廢物能減少,而減少及回收建築廢物等。

高浩文法官質疑哥球會一方是否認為環保署署長批准環評報告時必須強制訂明土拓署必須實施緩解措施,哥球會認為署長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但沒有施加條件去強制土拓署執行環評報告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屬於不合理。高浩文法官則認為由於環保署署長已批准環評報告,而環評報告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根本不用強制施加條件,土拓署也會按環評報告去作出緩解措施。

各方陳詞完畢,高浩文法官需時考慮,預計將在今年9月11日前頒布書面判詞。

案件編號:HCAL 1258/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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