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指本案有關計劃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 提醒陪審團小心處理3名污點證人證供 勿被同情及偏見影響

2024-08-16 10:46

被告等人涉串謀於2019年12月8日民間人權陣線在港島舉行遊行時,用槍及炸藥殺害警員。資料圖片
被告等人涉串謀於2019年12月8日民間人權陣線在港島舉行遊行時,用槍及炸藥殺害警員。資料圖片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4天審訊,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指需要小心處理3名污點證人證供,考慮他們在潛在好處、誘因下是否仍道出真相,另提醒陪審團勿被同情、偏見所影響。

法官張慧玲指本案有關有人計劃使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主謀為吳智鴻,負責找槍、炸彈和測試炸藥等,吳屬於一個無名群組,彭軍壕同屬該群組成員;黃振強自稱屠龍小隊隊長。吳打算將8公斤和12公斤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屠龍小隊以「裝修」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再逼使警員靠近大炸彈置放地點,槍手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炸彈爆破後,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但計劃最後無法實行,黃與張銘裕、嚴文謙於計劃當天早上被捕。控方說法是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屬屠龍小隊隊員;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為吳智鴻一方的無名群組;控方亦表示屠龍小隊行動需要資金支持,被告劉佩凝與黃串謀眾籌意圖是作出恐怖活動。

主審法官張慧玲今早開始引導陪審團。
主審法官張慧玲今早開始引導陪審團。
被告劉佩凝。歐樂年攝
被告劉佩凝。歐樂年攝

張官續指,本案共31名控方證人,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為污點證人,他們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3人任證人有機會得到最高50%的減刑,黃與彭作供另獲豁免起訴書,即不會因作供時提到審訊以外的罪行被起訴,陪審團需要小心處理3人的證供,考慮他們會否因誘因而剪裁口供,還是有潛在好處下仍所言屬實,陪審員亦有權對證供「信啲唔信啲」。

張官提醒陪審團處理本案時勿被同情、偏見影響,另本案受傳媒關注,不要遭傳媒報道影響,須持持平中肯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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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官指串謀是協議作出非法行為,如一個人不知道有協議存在、無意成為一分子、裝作加入協議,均不屬串謀,而即使達成協議後退出,仍屬串謀。

張官向陪審團重溫證供,「荃灣示威群組」群組於8月底破壞屬於黑社會的店舖,因而「響朵」,改名為屠龍小隊,黃振強自稱是隊長,黃同意組織鬆散,他並非在選舉下成為隊長,辯方質疑黃並非隊長。黃於telegram看到吳智鴻發表有關721事件的言論,兩人因而開始聯絡。屠龍運作方面,通常由黃與Kan負責傾談行動,只會告知隊員集合地點,辯方沒有挑戰小隊運作方式,張官著陪審員考慮黃實際上是否領袖角色。

軍訓方面,彭軍壕供稱賴振邦與吳智鴻等人討論逼政府妥協,張官指此部分屬商討傾談,沒有證據顯示達成「12.8」協議,但若相信彭的證供,便可思考賴振邦的心態如何,「去幫你諗佢係咪對用暴力無抗拒呢?」同樣地,即使彭非完全同意軍訓與串謀無關,但協議直至試槍試炸彈後方形成,軍訓一事頂多稱吳一方開始籌備,不可借此決定誰是串謀一分子。

彭軍壕作供指,「大舊」、吳一方原打算於10月1日用槍和炸彈,但疑因安全屋被發現而腰斬行動,張官引述彭證供是11月方第一次到西貢測試炸藥,卻又指早於10月1日打算用炸彈,著陪審團考慮會否是彭說錯了。

張官下周一繼續引導陪審團,由於證供內容眾多,預計下周三完成引導,陪審團於星期四將退庭商議裁決。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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