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彤醫院內擾亂秩序罪脫 鄭雋熹改判違反醫管局附例罪成罰1500元

2024-08-16 16:32

林穎彤(左)和鄭雋熹(右)涉於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控。資料圖片
林穎彤(左)和鄭雋熹(右)涉於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控。資料圖片

女藝人林穎彤(Bella,本名林頴彤)、男星鄭雋熹及另外4人2023年要求探望有保護令在身的女童被拒,涉於那打素醫院與醫護及警員爭執,其中5名被告出席審訊並否認一項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今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水佳麗裁定林穎彤罪名不成立,鄭雋熹則改判違反醫管局附例罪成,餘下被告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水官判鄭雋熹罰款1500元,其餘被告罰款2000元。

案中女童X的梁姓契媽、即林穎彤的同母異父姊姊,同時被裁定「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以及「管有第I部毒藥 」罪成,梁因兩罪各被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4,000元。

無證據林穎彤與其餘被告共同目的

水官裁決時稱,沒證據顯示林穎彤案發時與其姊,X母、X的劉姓契媽,以及楊姓男被告有共同目的,也沒證據顯示林穎彤牽涉其他被告與醫護之間的僵持及爭端。水官說,可以理解案發時林穎彤聽到兒童病房內傳出男性喝罵的聲音後,會想關心姊姊的情況,也可接納當她在病房門口見到姊姊後會緊張、擔心姊姊被捕。

水官稱,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和林穎彤在庭上所說的一致,即案發時林穎彤被男警長以手推鎖骨位置,林當時的反應是哭泣及質問警員,這反應是人之常情。水官說,法庭可理解林穎彤作為女藝人,被男警長以手推時會感到委屈,但片段同時顯示,林穎彤當時似乎意識不到或忘記自己其實已踏入病房有一至兩步,令原本已因現場情況相當緊張的男警長產生危機感,怕林穎彤及其他被告衝入病房,故而作出本能反應,將林穎彤推出去,水官裁定男警長的行為不涉及非禮或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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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雋熹在醫院內舉機拍攝違《醫院管理局附例》

至於鄭雋熹的情況,水官接納他與林穎彤以外的被告沒任何關係,無直接參與其他被告與醫護及社工的爭論,也沒足夠證據證明他與其他被告有相同目的,但鄭雋熹事發時留在醫院內是錯誤決定。當林穎彤的姊姊從病房出來時,楊姓男被告的手一揮,鄭雋熹就用手機向病房方向拍攝,而當林穎彤被警長推開時,鄭雋熹又衝上前再次向病房拍攝。水官指,鄭意識不到林穎彤被推的原因,但仍不顧一切、違反醫院規則去拍攝。

由於鄭雋熹在醫院內拍攝,水官宣布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他原本被控的「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改為控告違返《醫院管理局附例》的第7(1)(g) , 並裁定他後者罪成。

另三名被告醫院內擾亂秩序罪成

水官表示,本案其餘4名被告有共同目的,包括將女童X從兒童院中拯救出來、送入醫院;要求警方立案調查X疑在兒童院受虐一事;阻止X再被送回兒童院。但他們的行為影響到醫院運作,令醫生須召保安到場協助。水官又批評楊姓被告事發時影響到其他被告的取態,他自稱懂法律及警例,卻沒正確引導其他被告,事後更在庭上隨意宣洩,行為自以為是。水官亦不接納梁聲稱不知道身上電子煙含毒藥的說法。

鄭雋熹由大律師李卓慧代表求情,指他是一名藝人,案發時正值他事業黃金期,本案對他造成影響。其餘被告沒求情。

本案共有6名被告,分別為女童X的47歲母親、兩名契媽,即38歲劉姓被告及梁姓被告、鄭雋熹(30歲)、43歲的楊姓男被告及林頴彤(31歲)。X母續一直缺席聆訊。

6人被控一項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控罪指6人在2023年8月2日於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作出影響秩序的行為。梁另被控一項管有第1部毒藥罪,控罪指她在2023年8月2日管有一支電子煙,內含0.41克尼古丁的液體。

案件編號:FLCC1296/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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