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夫妻共同債務惹爭議 丈夫借錢炒股蝕千萬自殺 妻子遭起訴承擔巨債
2024-08-30 06:00
近年炒股蝕錢已成常見現象,但內地一名公務員的丈夫因投入逾千萬元炒股,最終蝕清及在家中自縊,其後更遭丈夫生前的5名好友及同學陸續打來電話催債,要求償還丈夫生前欠款490萬元(人民幣,下同),惟她對其丈夫生前巨額借款及用途卻表示毫不知情。
5人要求遺孀還債及利息
據內媒報道,內地廣東省茂名市一名公務員張蘭(化名)發現,同任職公務員的丈夫周飛(化名)生前曾開設股票賬戶,並投入逾千萬元炒股,但賬戶資金全部蝕清,而自殺時間是臨近數筆借款利息支付日期,因此推斷丈夫生前巨額舉債都是用作炒股,其後因無力償還而自殺。
其後丈夫生前的5名好友及同學先後訴諸法院,要求認定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並由張蘭歸還借款及利息;但張蘭認為丈夫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巨額債務用於炒股,並未用於家庭生活支出,而且該5人均認識自己,但從未提及借款,借據也沒有自己簽字和追認,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多份判決存在不同認定
報道指出,法院陸續就起訴作出多份判決中,對涉案債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不同認定。在已審結的幾宗案件中,3間法院認為,盡管周飛與張蘭事先或事後均沒有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周飛銀行賬戶曾經有多次轉賬給張蘭和兒子,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有1間法院則認為,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張蘭未對該筆借款進行追認,沒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
不過,在被幾間法院判決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張蘭的養老金社保卡、銀行卡已被凍結,位於廣東茂名的兩套房產,其中一套已被司法拍賣,另一套房也被抵押。
「雙方合意」屬重要條件
事實上,近年圍繞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問題爭議不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表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規定將「雙方合意」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借款用途」影響債務認定
《民法典》第1064條則明確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借款用途」成為影響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重要因素。
學者籲家庭債務推「共債共簽」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石佳友曾撰文表示,在夫妻共同債務判斷上,要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發,在司法適用中可借鑒法國法的經驗,確立「數額過大排除」規則;亦即是對於以一方名義締結的債務,即使一方聲稱出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數額明顯過大,則應排除共同債務推定規則,非舉債方不能負連帶責任。
他又指,對於此類數額過大的家庭債務,應該要求配偶另一方的明確同意,推行「共債共簽」規則。
另外,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向全國人大提備案審查建議的李秀萍亦認為,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生產或投資經營活動,與婚姻家庭的生活功能沒有必然聯繫,僅僅由於夫妻法定共有財產制,並不能必然推導出夫妻之間應當互為承擔無限連帶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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