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涉暴動結案陳詞 法官用藤條打自己測試傷害程度 43歲商人准保釋11.26裁決

2024-10-03 12:36

被告鄧嘉民。黃巧兒攝
被告鄧嘉民。黃巧兒攝

5年前元朗於7月21日發生襲擊事件,43歲男商人早前否認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受審,今(10月3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在庭上展示部分證物,包括木棍及藤條等,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用藤條打自己以測試該武器的傷害程度,稱儘管力度輕微仍感疼痛。案件將押後至11月26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陳慧敏區院暫委法官於庭上用直尺量度木棍等證物的長度及直徑,再取出其中一條藤條證物,用右手打了自己左臂幾下,稱「I try to hit it myself softly but is quite painful (我嘗試輕輕地打自己但都相當疼痛)」。陳官再嘗試將藤條屈曲惟不果,指「it is quite hard, cannot easily bend (它相當硬,不能輕易地屈曲)」。

被告鄧嘉民離開法院。黃巧兒攝
被告鄧嘉民離開法院。黃巧兒攝
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資料圖片
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資料圖片

控方大律師伍家聰今陳詞指,交由法庭決定錄影片段中的男子是否被告,相信法庭能就出現在片段中的男子與被告的容貌作比較。控方亦指片段中的白衣人一同拿著武器出現在港鐵元朗站內,遂在庭上展示部分在案發地檢取的證物,包括數條25至29寸、1厘米直徑的藤條及木棍等。

控方續指從錄影片段中顯示白衣人有意圖攻擊他人,他們用庭上展示的武器攻擊別人,明顯能被視為可預見的傷人罪。惟陳官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武器是用來襲擊的該武器,武器是在案發後於案發地檢獲,片段中亦只顯示白衣人拿著某些物品。

控方稱白衣人之間必定有協議使用木棍及其他物件襲擊他人,惟陳官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們之間作出了協議。

辯方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今陳詞指,被告沒有意圖去導致他人受傷,片段中顯示的武器是白衣人在路途上收集的,並非從村落帶過來的。

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審理,辯方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控方由大律師伍家聰。

43歲被告鄧嘉民,報稱商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案件編號:DCCC 6/2022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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