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偵緝警員稱搜查車輛期間拔掉行車記錄儀電源 盡力保存證據

2024-12-17 10:50

案件今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8天審訊。
案件今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8天審訊。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17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8天審訊。監視警員供稱當晚接獲指示後,在彌敦道截停一輛紅色私家車及拘捕司機;偵緝警員稱他其後用司機身上檢取的車匙打開車門、搜查車輛,期間他拔掉行車記錄儀的電源,以免原本拍攝下來的片段被「覆蓋」,「盡我能力去保存任何證據或者資訊」。根據控方開案陳詞,次被告李嘉濱曾乘坐該車輛到將軍澳「踩線」。

監視警員34今於屏風後作供,他供稱自己於2020年3月7日在彌敦道近旺角道一帶執行跟蹤任務,約晚上11時半收到指示要留意一輛紅色私家車,他當時看見該輛紅色車停泊在彌敦道,司機位有人;未幾,警員34接獲截停搜查的指示,他乘坐隊車駛至紅色車前方,及後下車走向司機位,向司機表明身份及隨即作出拘捕,罪名為製造炸彈。

整個過程中警員沒有干擾車上任何證物

警員34稱他控制司機下車後,指示司機拔出車匙及後鎖車,再把司機帶到彌敦道721號梯間進行快速搜身及檢查身份證,得知該司機名為鄒家揚;在整個過程中,他沒有干擾車上任何證物,包括行車紀錄儀,而在司機身上搜出的車匙等證物,最後交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9158。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時,問到警員9158的到場時間。警員34稱「講唔到」。

警員9158供稱,當晚與隊員到達彌敦道721號後,他看守涉案紅色車,其後從監視警員34手中接過車匙,及在鄒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搜車,期間他拔掉了行車紀錄儀的電源,以防止新片段「覆蓋」了原本拍攝下來的片段;搜車完畢後,9158把車匙交給同事及一起押送鄒到旺角警署。

朱盤問時,警員9158確認行車紀錄儀並非由他本人檢取。朱問9158為何拔電源,9158稱以其經驗,行車紀錄儀對一宗案件有幫助,「盡我能力去保存任何證據或者資訊」。

被告之一的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的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周皓文。資料圖片
警員當日封鎖現場調查。資料圖片
警員當日封鎖現場調查。資料圖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警打開車內箱子發現有鑽批及膠條等

警長劉俊髜供稱,2020年3月8日凌晨約12時半,他到場與9158交接及接手車匙,其後由同事駕駛該紅色車一起返回旺角警署,他看守紅色車至約早上7時,警員6579前來檢走行車紀錄儀作證物;後來他們返回灣仔警總,劉從6579接過一系列證物,當中包括該行車紀錄儀及其記憶卡,他拍攝證物後,同日傍晚把上述兩項證物交給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驗,同日晚上再從對方收回證物及兩隻載有行車紀錄儀片段的USB記憶體,他另與網罪科同事一起檢視過片段。

劉續稱,翌日下午,他與鑑證科同事前往旺角警署,檢取了車內一個箱子作證物;他當時打開箱子,發現兩個鑽批、一個「火牛」、兩個「鑽咀」及藍色膠條。

被告何卓為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時,問到當晚參與行動的警員會否有一個共同的WhatsApp群組。劉稱不清楚,但他本人沒有,而小隊內部則有WhatsApp群組,方便就集合時間和地點進行溝通。

朱盤問時,指劉的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及自己看守涉案私家車。劉同意,但否認這是虛構。朱又指,即使劉有看守車輛,亦很大機會「瞌眼瞓」。劉稱沒有,但指自己有上過洗手間,而他有鎖上車輛及隨身攜帶車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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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卡內44個片段和2張相片全數存入USB

案發時駐網罪科警員王俊然供稱,2020年3月8日傍晚近7時,劉把行車紀錄儀及記憶卡交給他檢驗,他帶回實驗室檢驗,透過鑑證工具擷取當中片段和相片,並向劉展示及儲存在兩隻USB記憶體內;而他在晚上7時07分啟動行車紀錄儀,該紀錄儀顯示的時間卻是3月8日晚上8時34分。

在朱盤問下,王同意行車紀錄儀一般具備循環錄影功能。朱指,如果啟動功能,新拍攝的片段便會覆蓋舊片段。王稱不同型號會有不同設定,不可一概而論,又指個別牌子可以由用家自行設定。

王確認涉案行車紀錄儀的記憶卡內有44個片段和2張相片,並全數存入USB記憶體內。朱指出,當中有部分片段日期為2017年。王稱不記得。朱續指,行車紀錄儀如果被拔掉電源,再次接駁電源時,顯示時間會被影響。王不肯定,稱行車紀錄儀無接駁電源時,時鐘亦有機會可以正常運作一段時間。

辯方其後播放一段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晚上,影像畫面卻是白天。王稱行車紀錄儀的顯示時間可以由用家設定。辯方續指,記憶卡內有很多日期為2020年3月7日或8日、時間緊接相連的片段,該些片段有沒有可能是被植入,而非源於行車記錄儀本身。王稱不肯定,他只能確定證物由他接手後,不曾被人干擾。

控方覆問時,問到記錄卡片段有兩種不同的命名方式。王稱不知道原因,可能是廠商設定。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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