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偽造口供訛稱事主不追究  26歲男警認7罪還柙候判  官斥知法犯法必須判監

2024-12-17 16:05

被告胡兆俊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資料圖片
被告胡兆俊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資料圖片

26歲男警員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調查7宗盜竊、襲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期間,為各事主偽造多份供詞,訛稱事主不再追究等被控。被告今(17日)早於西九龍法院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押後至下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柙候判。暫委法官徐綺薇批評被告目無法紀,欺上瞞下,知法犯法故必須判監。

案情指,被告胡兆俊為時任偵緝警員24304 ,⾃2019年7⽉14⽇起駐守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 ,其主管及案件主管為總督察譚根麟、督察張家華及偵緝督察張國晶。2020年4月青怡花園百佳失竊,職員8月回應被告指,不能自行決定庭外和解。被告一方面告知疑犯兒子可賠償逾1800元了事,並向其他警員訛稱疑犯入院;另一方面要求職員到警署拿取賠償金,事件交由屈臣氏集團高級保安主任處理。被告又向高級保安主任聲稱盜竊案已以警司警誠方式了事,另一名保安主任知情後表明集團不會因為賠償而不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亦向上司訛稱疑犯入院,在調查報告中偽造職員的不追究供詞,確認百佳不再追究,建議終止調查,獲上司批准。譚根麟其後發現一份供詞不翼而飛,又知道百佳不會不追究,故派員調查,揭發本案。

2019年10月有陳姓市民因女兒被同學襲擊,故向警方報案,其後由於學校已處理事件故不打算追究,惟因工作關係沒有到警署錄取不追究口供;2019年9月羅姓市民受襲後在家人陪同下報警,此後再沒有在家人陪同下錄取供詞;2019年12月市民Mr. Zhang拖欠NTT⽇本電訊服務公司及中國移動的服務費,因而被報警處理;黃姓市民與女兒2020年初與1名店鋪東主爭執期間受襲,事後決定不追究;2020年另一名黃姓市民受襲報警,從沒有與任何警員商討是否和解 ,或曾表示不作追究;2020年3月譚姓市民網購口罩後,對方沒有付運,失去聯絡,遂報警處理。被告為上述各事主偽造了多份不追究供詞,並紀錄在調查報告內,上報2名上司建議終止調查終獲准。其中電訊服務公司職員供詞中,除電話號碼及職業外,其餘資料包括姓名皆不正確。

調任葵青警區不足半年即犯案

徐官指被告2016年加入警隊,2019年7月調任葵青警區刑事調查第6隊,任職不足6個月便干犯本案,偽造口供不追究案件並終止調查,目無法紀,及後變本加厲,要求相關人士向警員撒謊,依其劇本行事,欺上瞞下,以達致終止調查。徐官指案發時正值社運及疫情高峰,被告為求節省辦案資源,一時貪快以求息事寧人,不構成犯案藉口,批評被告知法犯法,影響警隊聲譽,動搖市民對警隊的信心,不是一時疏懶或怠忽職守,在1年間7次犯案,捏造證據,因此監禁屬唯一選擇。

24歲被告胡兆俊承認於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警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該公職與7宗案件(盜竊、襲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胡兆俊作出的行為包括,指示盜竊案件中的被捕人兒子,欺騙香港警務處案件中的被捕人於葵涌醫院留醫、向被捕人虛假地陳述案件中的受害人,願意就案件和解而獲得全額賠償、於案件中的調查報告虛假地陳述案件中的證人及受害人女兒,已確認超市及受害人不會就事件追究、偽造多份證人口供而聲稱由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證人作出,及向總督察譚根麟虛假地陳述受害人已錄取證人口供或於葵涌醫院留醫,而證人已錄取證人口供及超市確認不會就事件再作追究。

案件編號:DCCC 104/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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