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檢控時限擬延至2年 列明9個必須奏唱國歌場合
2019-01-09 15:57
政府將於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國歌條例草案》條文。政府將於本月23日開始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並列出9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政府表示,由於部分侮辱國歌個案肇事者眾多,或者涉及社交媒體上發布,警方需要更多時間調查,罪行的檢控時限,由一般以簡易程序起訴的半年,延長至兩年。
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文件,就所訂罪行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只可於以下時限前(以較早者為準)展開—(a)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屆滿時;(b)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屆滿時。
根據文件,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1)在列於附表3的每個場合,須奏唱國歌。(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3。
附表3: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1.以下宣誓儀式–
(a)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6A條作出行政長官的誓言的宣誓儀式;
(b)根據該條例第16B條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的宣誓儀式;
(c)根據該條例第17條作出司法誓言的宣誓儀式;
(d)根據該條例第18條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
或(e)根據該條例第19條作出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
2.升國旗儀式
3.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國慶酒會
4.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慶祝酒會
5.特區政府舉辦的「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儀式
6.特區政府舉辦的「為保衞香港而捐軀之人士」紀念儀式
7.特區政府舉辦的「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紀念儀式
8.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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