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路過電視播國歌點算?聶德權:不屬規定場合
2019-01-09 17:49
政府會於本周五將《國歌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並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聶德權指,有關奏唱國歌條文屬於指引性,不帶罰則,只是指出出席及參與者應該表現的行為。假設如果市民經過一部電視機正播放國歌,就算不跟隨莊嚴肅立,都不構成參與奏唱國歌場合。
草案特別提到,由於違法個案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如在足球比賽中噓國歌)或涉及 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如在 YouTube發布經篡改的國歌),警方未必能夠在6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為了能有效執法,延長檢控時限至警方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內。
根據草案,禁止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違反條文即屬違法,最高可處以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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