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电话卡实名制与私隐权

2021-02-11 00:00

曾经有朋友戏言,香港是全世界最奇特诡异的城市。他说:「试问世界上有哪个地方的人会视防止与侦缉罪案本身为一种社会罪恶?」这骤耳听来彷佛似是而非的言论,却又不能说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例如修例暴乱期间,警察维持治安须用武力阻止暴力行为发生,却被标签为「警暴」,或视「起底」和欺凌警察家人行为是一种「自由」或「权利」等。最近,特区政府建议就匿名电话储值卡(俗称「太空卡」)以实名制发售进行谘询,也是最好不过的例子。

也许有人认为以匿名太空卡犯罪是一种「自由」或「权利」,要求他们以实名购买,便是有损他们犯罪的「私隐」。这与有人认为伤害国家安全是一种「自由」或「权利」如出一辙。持有这些意见的人明显地对甚么是公民权利和私隐有一种其他地方没有的独特看法。首先,现时任何人与电讯商开启电话帐户,一向需要提供包括实名和其他私人资料,例如身分证号码、通讯地址等。现时的建议只是把实名制电话户口制度延伸至太空卡。假如登记电话户口不算是侵犯私隐权,为何登记太空卡用户资料会变为一种侵犯私隐权的行为?

其次,实名制的个人资料只是提供给电讯商,而非任何政府部门或执法机关。电讯商一向持有这些资料,以往从未被视为保障私隐不足,为何到了购买太空卡时却又突然变为不足以保障个人私隐权的个人资料收集者?

最重要的是,私隐权正如一般自由和权利一样,均非绝对,更不能凌驾于法律和整体社会利益之上。《基本法》第三十条规定:「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或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事实是,特区并没有真正保障私隐的法律。我们有的,只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这条例的主旨,是监管及规范个人资料收集者。在条例下,个人资料收集者不得未经事主同意滥用个人资料,否则有机会受到私隐专员的制裁。

尽管如此,个人资料收集者保护个人资料的责任也非绝对,法例规定凡有关执行司法职能、保障香港安全、有关个人健康,以至新闻机构所收集之个人资料等,均豁免于条例之外,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私隐私权从来也不能凌驾于法律或整体社会利益之上。

在这方面,香港并非有别于其他地方。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及澳洲,均实行电话卡实名制,也不见得这些地方的人权状况比香港更差或更好。事实是,部分香港人明显地缺乏一种尊重他人及整体社会利益的心态,更有部分人士因为本土个人主义而崇尚使用暴力以维护一种凌驾于整体社会安全和利益的个人自由和取向。他们认为当这种极端本土个人主义备受法律规范时,是一种不可接受的「政治压迫」。最恐怖的是,一些不负责任的政客和传媒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更不断助长,甚至煽动这种极端本土个人主义和暴力倾向,令社会不断分裂和内耗。也许有朝一日,这些「被压迫」的一群有机会到外国其他地方走走看看,甚至移民定居,他们可能才会醒觉这种所谓「政治迫害」只不过是一般社会群体生活的最基本要求罢了。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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