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申请永久终止聆讯被拒
2021-04-27 00:00
陈官裁决时指,法庭有权行使酌情权终止案件聆讯,但门槛颇高,亦要符合若干情况,当中包括被告不可能面对公平审讯、以及案件若然继续检控会构成滥用司法程序等。陈官指出,有关情况颇为特殊,辩方有责任证明被告会如何遭受不公平审讯。而终止聆讯申请的重点,应为案件有否出现滥用司法程序的情况。质疑控罪违宪一事,应是审讯时提出的议题之一,并非在申请终止聆讯时提出。陈官认为辩方未能显示被告如何有机会遭受不公平审讯,亦未能证明被告面对的煽动罪有滥用程序之嫌,决定拒绝行使酌情权,不会终止案件聆讯。
辩方亦要求控方厘清控罪详情,指控方没有清楚界定控罪所指的字眼为何,做法违反撰写控罪书的规定,导致被告难以得悉他在案发时的甚么言词构成煽动意图。控方反驳称,控罪详情已列明案发日期及地点,提供合理资讯和必要控罪元素,亦有提供片段作证,不理解为何被告声言不知道自己面对甚么指控。陈官认为,控罪详情只需要提供「合理」资讯,而非所有资讯。控方除了控罪详情外,亦有片段和案情撮要作证。陈官认为,如果控罪详情变得冗长复杂,会令人混淆和误解,做法不切实际。
陈官亦指,煽动罪需要考虑语境以及案发时的政治、社会及文化情况,控方明显是指控被告案发时的整体言行构成煽动意图,难以理解被告何以声言不知控方指控为何。
陈官更以非礼罪作例子,指出非礼罪一般只会指称被告在何时何地非礼事主,至于如何非礼,则依赖事主证供或案情,认为本案控罪也应采取相关做法。虽然陈官裁定本案的煽动罪已提供足够及合理资讯,没有令被告混淆和构成不公。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九二七、九二八、九三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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