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堕胎侵女性私隐权 「罗诉韦德案」成案例

2022-05-05 00:00

示威者在纽约,高举象徵往昔不安全堕胎的衣架。
示威者在纽约,高举象徵往昔不安全堕胎的衣架。

(星岛日报报道)根据外泄的大法官意见草稿,美国最高法院准备推翻让全国堕胎合法化的一九七三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根据当年判决书,这项决定主要基于女性私隐权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一九七三年以七比二票数作出划时代「罗诉韦德案」裁决后,美国女性在怀孕期三阶段(trimester)第一阶段内堕胎的权利,才在全国受到保护。「罗诉韦德案」原告是本名麦考维(Norma McCorvey)的珍罗(Jane Roe),她当时未婚怀孕,却无法在德州合法堕胎。因为依据州法,除非是为了拯救孕妇生命,否则堕胎是非法行为。珍罗的律师表示,她没有办法前往其他州堕胎,而德州的法律定义太模糊,并且侵犯了珍罗的宪法权利。

最高法院最后裁定,德州法律侵犯了女性的私隐权,且过于广泛,还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当时这项影响深远判决的主要意见书,是由总统尼克逊提名的共和党籍大法官布莱克蒙撰写。判决写道:「私隐权⋯⋯范围之广,足以涵盖女性是否终止自身怀孕的决定权。德州全然不给予怀孕女性这项选择权,而造成她的私隐权受损,是显而易见的。」

判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私隐权规定的保护,等于承认美国堕胎的合法化。不过,判决一直引起争议,如妇女「堕胎权」是否为「私隐权」所保障? 私隐权的宪法基础条文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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