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砖击毙清洁工案 官引导陪审团总结案情

2022-07-12 00:00

涉案次被告陈彦廷。
涉案次被告陈彦廷。

(星岛日报报道)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七十岁清洁工头部被砖头击中重创致死,六旬男子遇袭后左眼虹膜撕裂。两青年被控误杀、暴动罪及有意图而伤人罪共三罪,杜丽冰法官昨引导两男五女陪审团,总结案情及解释三罪的控罪元素,要求陪审团衡量本案证据是否可靠和应给予多少比重。首被告指他袭击六旬男子是为了自衞及保护好友,次被告指自己挥锯是想吓退挥舞铁通的六旬男子,陪审团需考虑被告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杜官今早将继续指导法律观点并作最后总结,陪审团将在杜官完成总结后退席商议考虑裁决。
 今续指导法律观点最后总结

十九岁首被告刘子龙及十八岁次被告陈彦廷同被控误杀罪、暴动罪及有意图而伤人罪。杜官解释误杀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死者死亡,其行为属蓄意及非法,而且任何神志清醒及合理的人能预见有受伤风险但罔顾风险行事。暴动罪需证明三个或以上参与参与非法集结,并作出或鼓励他人扰乱公众秩序或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有意图而伤人罪则需证明被告预知到其行为有可能令人受伤,但仍罔顾他人受伤的风险,有意图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

杜官解释「共同犯罪」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两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去计画及犯案,就算每个人角色不同,他们每人均须负上刑责。而且他们毋须在口头上或透过眼神交流或点头等行为去达成共识,即使各人不论大小的行为均可证明他们有共同意图去达成目的。

杜官以抢劫银行为例,指有人会负责走进银行要胁职员交出金钱,有人会在银行外把风,有人驾车逃走,虽然每个人角色不同,但各人均有共同计画合作去抢劫银行,故均需负上抢劫罪的刑责。而控方案情正正指两名被告没对死者罗长清作出致命一击,但认为根据共同犯罪原则,两名被告需与作出致命一击者共同承担误杀罪责。

杜官提到首被告指自己出于自衞及保护多年好友、即次被告免被袭击才攻击六旬男子X,而陪审团需要考虑首被告案发时是否真诚相信他在保护自己及次被告,以及考虑刘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若裁定首被告使用合理武力,有意图而伤人则罪脱,若裁定他使用大于合理需要的武力,有意图而伤人则罪成。

次被告则承认向X挥锯是想吓退X,他挥锯一下便跑走,不知道及后发生甚么事。杜官亦需判断次被告在与警方进行录影会面时是否焦虑症及惊恐症发作,X在认人手续认出首被告是案发当日身在现场的扎马尾健硕男子一事上有没有机会是认错人等。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案件三二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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