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诈罪成 判囚5年9个月

2022-12-11 00:00

黎智英
黎智英

(星岛日报报道)前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行政总监黄伟强,隐瞒力高顾问公司违规使用苹果大楼二十二年被控,经审讯后被裁定全部欺诈罪成。法官陈广池昨早于区域法院指,黎智英利用传媒机构保护伞行事,判处黎智英两罪共监禁五年九个月,另颁令取消担任公司董事资格八年,罚款租金差价二百万元;黄伟强听命于黎,则被判囚二十一个月。陈官判刑时强调,「传媒大亨不一定因有第四权而不会犯法,更不能说检控传媒大亨便等同攻击新闻自由,本案性质纯然是一宗简单的欺诈案,不应把案件审讯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陈官指,被告黎智英两项控罪大同小异,仅时段不同,自一九九八年起犯案,时间远早于黄伟强,对方只听命于己,而黎智英当年起已为力高董事及实益拥有人,力高于苹果大楼占地约千一方尺,专家曾以甲乙级商厦估算力高案发期间租金市值,惟力高在苹果大楼内同一屋檐下营运带来便利却难以量化。陈官更举例称,倘若有高官于官邸内划出一百方尺分租他人,一经媒体报道将引起轩然大波,问责下台甚至负起刑责。虽然本案并非重大商业欺诈案,但黎智英占重要角色,曾签署声明书,纵使其工作日理万机,都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否则将使声明书形同虚设,考虑此案不涉及违反诚信,惟科技园因应其公司曾申请不少同类牌照,才不怀疑对方违约,同时辩方辩称错在营运总裁,显示黎智英毫无悔意。
力高违规使用苹果大楼22年

陈官续列出六点加刑因素,首先犯案时间长达十七年,早于一九九八年双方签订正式租契前,力高已经更改商业登记地址及迁入办公室。其次力高作为其私人公司使用苹果大楼,既有租金优惠,营运方便、租约年期和租金加幅都有保障,这些无形利益在专家的租金估算上未能量化。再者黎智英不少私人开支可以列作力高营运开支,扣减力高收入,而黎是力高的财政来源,力高对黎智英而言有其私人利益。

第四,违约事件曝光后除力高外,还有十多家公司迁出苹果大楼,故可推论均属无牌占用大楼,陈官认为黎智英在港有社会地位及不少拥护者,利用传媒机构保护伞下行事,以致科技园不敢贸然而为,更遑论突击巡查,甚至采取违规三部曲。第五,黎智英联同他人犯案,包括力高其他董事及处理牌照事宜人士,显示有计画有组织及年代久远的欺诈行为,罪责亦较单次犯案严重。最后,大堂水牌上没有力高名字,科技园职员每六个月巡查一次,均由苹果职员引领,没有人如实告知科技园职员力高的存在,致其不察异样。

陈官指,欺诈行为总长达二十一年,分别以五年及三年为两罪量刑起点,其中一年分期执行,因同意大量案情减刑三个月,判入狱五年九个月。陈官再颁下八年取消担任公司董事资格令,并以乙级写字楼计算力高办公室应付及已付市值租金差价得益后,罚款二百万。
行政总监助纣为虐入狱21月

另陈官接纳黄伟强听命于黎智英,是一个「忠心耿耿的员工」,相信其没有取得个人利益,但作为苹果印刷行政部门主管,听取上司及黎智英指示,可以说「助纣为虐」,执行有关的欺诈,有如司机帮助劫匪逃离现场,仍须负上刑责,只能对判刑有影响,而不能视为抗辩理由。陈官指案发期间黄伟强经常对大楼内事务由搬迁办公处所到日常行政运作都亲力亲为,是次并非单一事件,而是四年内参与力高进驻、搬迁再搬离。

黄伟强在不同岗位工作,乃集团老臣子,相信黄知道租契的用途限制,因为其代表苹果印刷和科技园对口商谈,而没有人告知科技园职员力高的存在和占用。本案涉及多人参与及隐瞒事件,「明目张胆」地犯案,力高无论是在税局或公司注册处都是正式登记在苹果大楼,唯独科技园并不知情。陈官认为其角色没有黎智英那么重,但亦是欺诈行为一分子,欺诈政府滥用所批出的低廉土地,亦使承租人「自肥」,加之本案在一家传媒界颇有声名的报章机构的庇护下发生,恶劣性有所不同。陈官以没有个人得益,听取指示为基础,以两年半为量刑起点,其同意不少案情及体谅疾患等,酌情减刑九个月,判入狱二十一个月。

案件编号: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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