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国家机密法例极度过时

2023-06-01 00:00

对不少人而言,2003年23条立法失败记忆犹新。20年后的今天,国际和社会形势的转变,特别是2019年之黑暴经历及中美敌对关系带来之影响,何止天渊之别?《香港国安法》针对的是2019年的暴行,但《基本法》第23条所馀下的国家安全行为仍须处理,其中最敏感和具争议性的可算是国家机密罪。国家机密很容易涉及通讯和新闻自由,界綫画得不好,无论在观感上或实质上也可能对「一国两制」构成重大影响,所以必须慎重处理。

现时香港在这方面的法例实极度过时,最接近这课题的可算是《官方机密条例》。在这条例下,任何人以有损中国或香港之安全或利益为目的而取得或发表「对敌人有直接或间接用处的任何机密」或资料即属犯罪。但谁是「敌人」?美国算吗?法官会否认为在太平盛世下特区是没有敌人的?甚么算是「机密」?「官方资料」亦没有明确定义;难怪条例通过至今鲜有执法记录。

国家远于2010年便通过了一条《国家秘密法》。在这条法例下,国家秘密分为8大种和「绝密、机密、秘密」3级。法例规定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不同有关部门负责规定及审核。国家秘密设有限期,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法例亦详细列明,保密期已满的自行解密,秘密的知悉范围亦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少范围之内。国家最近亦通过一条《反间谍法》,在法例下,间谍行为定义有详细规范,主要涉及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之行为。明显地,《反间谍法》涉及一般日常通讯自由的机会应当不大。
国家安全非法律人权问题

明显地,参考国家在这方面的法规是尤其重要的;理由很简单,国家机密必须具一致性,不能出现某些资讯在内地被视为国家机密,在香港却不然或相反之情况。这点相信争议性不应太大。

在「一国两制」和普通法制下,我们自行立法亦应照顾到香港社会的不同实际状况,例如在公共领域内的资讯是否一般不应被视为国家秘密;例如,公共领域内可知国家正建造一艘新航舰,这资讯不应被视为国家秘密,但若这新航舰涉及一些机密设计或技术,那么披露此等设计或技术便应受到法例规管。在这方面,有意披露和刻意披露也应有所分别。

很多人误解国家安全乃法律或人权问题;这理解是错误的。国家安全是一个政治和保安问题,只有通过法律规范与一般人权有表面上的抵触才构成法律问题。正因如此,法律的界綫不能存在任何模糊之处。法律的目的亦应达至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标准。希望当我们进行立法时,当局可以多举办一些公开的专业讨论,让港人更容易明白立法的需要和目的。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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