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犯定义 半年限期被指宽松

2024-03-12 00:00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展开第4日会议。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展开第4日会议。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昨日展开第4日会议,条例提到保安局有权「指明有关潜逃者」,对其资金等实施限制,指明潜逃者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已届满」。多名议员认为时限无必要,可能给予该人准备潜逃的空间,选委界管浩鸣更指,「虽然我系牧师,但佢哋(官员)比我再慈悲啲」,认为条文可更机动性。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解释,此举是要让相关人士知道潜逃的代价,呼吁回港主动投案,但表明会就此重新检视,「牧师都咁讲,我会再更加认真考虑」。
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黎栋国表示,6个月规定绝对无需要,「点解现阶段要攞条麻绳绑住自己对手呢」。委员会副主席陈克勤亦称,官员过于「菩萨心肠」,危害国安的人「衰过杀人放火」,建议删走6个月期限,方便执法。新民党叶刘淑仪和民建联周浩鼎等议员均建议简化程序,毋须等6个月才指明潜逃者。

《草案》又新增行动限制令的安排,当局需向裁判官申请向获保释人颁令施限,为期3个月。邓炳强表示,该时限是要平衡人权及实际需要,并称每次延长限制令一个月的次数没有设限。行动限制令需要亲自交予获保释人士才生效,有议员关注若相关人士踢保后可能难以找到他们面交,邓炳强表示绝大多数情况是在保释前将限制令交予对方。
林定国:禁止金援无域外效力

经民联林健锋表示,过往有违反国安罪行人士「弃保潜逃」,指条文应「加辣」,建议仿外国的做法,以电子脚镣作监控。邓炳强指,需顾及人权,而现时草案新增「行动限制令」,已可对踢保人士施加限制,违者可被拘捕及判监,相信可在某程度堵塞风险。

会议其后审议禁止任何人向潜逃者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的规定,部分商界议员提到,若在港有业务的海外公司协助潜逃者,当局可否对其香港业务执法时,律政司司长林定国重申,法例无域外效力,仅针对金融机构在香港的境内行为,又指不会有长臂管辖干预海外的行为。

对于潜逃者的不动产相关活动规管方面,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问到,若然所住单位的业主是潜逃者,惟租约在指明之前签订且未完约,租户继续租住是否违法。

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萧敏镟明言属违法,需要即时另觅住处,但强调,保安局的指明不会即时生效,会给予时间租户搬迁,他们亦可向保安局申请特许酌情处理。
强调延长羁留期符人权法

《草案》中有关延长目前最长48小时羁留时间至14日的规定,是过去两日讨论焦点之一。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乐逢源指,法庭在甚么情况下可批准延长羁留时间,已有明确规定,认为做法符合人权法要求,亦符合尽快将被捕人带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独立决定的原则,不会导致相关人士被任意羁留。

工联会吴秋北关注到14日的界线如何厘定,过往有没有「走犯」情况。邓炳强指,以《香港国安法》实行3年经验,相信14日调查日数很足够,过往48小时时限较短,确实出现过未能检控,有嫌疑人担保外出并潜逃的情况,故14日拘留时间相信可以避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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