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Tim Owen再上诉驳回 上诉庭:《国安法》毫不含糊
2024-04-30 00:00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去年入禀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释法不影响其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的决定,质疑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决定越权,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裁定败诉,黎智英再上诉时遭上诉庭即日驳回。上诉庭昨公布裁决理由,大幅引用《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人大释法内容,指其毫不含糊,没有任何其他合理诠释,涉案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故驳回上诉,黎智英须付讼费。
黎智英须付讼费
上诉人为黎智英;答辩方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处长,律政司司长则被列为有相关利益人士。黎智英一方早前陈词指,香港法庭针对国安委的决定具有司法管辖权,而虽然《香港国安法》第14条指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但如果其决定越权,司法覆核理应适用。
上诉庭判词引述《香港国安法》第14条指其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人大释法时亦订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工作讯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虑到国安委工作及敏感内容,上诉庭认为如准于司法覆核过程中披露内容则会有违初衷。
判词再引述人大释法指香港法院遇有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此发出的证明书;不具本港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国安案件的辩护人属于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法院没有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国安委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上诉庭认为综合《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人大释法后毫不模糊,没有任何其他合理诠释,法庭行事须受其约束,如今亦没有取得相关证明书,故毫无理据去诠释第14条成为限制国安委仅可基于当中3项订明职责行事,因此涉案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须考虑越权,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CACV1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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