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会:同性伴侣生育困难成本高

2024-10-05 00:00

两名答辩人Infinger Nick(左二)、李亦豪(左三)与御用大律师Timothy Otty(右二)。
两名答辩人Infinger Nick(左二)、李亦豪(左三)与御用大律师Timothy Otty(右二)。

海外已婚同性伴侣不获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承认为「已婚配偶」,因而无法申请公屋或免补地价下加名转让业权,两名男同志入禀司法覆核成功推翻房委会决定。房委会上诉至终审法院昨开审。房委会指,政府鼓励巿民生育,而房屋政策旨在配合人口增长,相较于异性伴侣,同性伴侣生育困难及成本较高,故两者在房屋政策中不应放于同一类别考虑。同志一方指,同性伴侣可透过人工受孕等方式生育,况且其他家庭组合、例如兄弟姊妹和祖父孙子等在房屋政策下亦获承认。法官押后颁布裁决。
上诉人香港房屋委员会,昨由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代表;答辩人Infinger Nick及李亦豪,昨由御用大律师Timothy Otty代表。
指政策旨在配合人口增长

上诉方昨指,房屋政策旨在配合人口增长,异性伴侣拥有自然生育能力,而同性伴侣如果想要生育下一代,则较为困难及昂贵,而公屋和居屋政策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因此两者并非合适比较对象,而同性伴侣不应透过房屋政策下「一般家庭」的「已婚配偶」类别申请公屋或认购居屋。上诉方亦强调,相关配偶政策在1997年已存在,异性已婚伴侣具独有的宪法权利,应该延续。

首席法官张举能提出,异性伴侣亦不一定打算生育;法官霍兆刚亦质疑,女同性伴侣的生育能力甚至可能比异性伴侣更高。房委会一方则指,异性伴侣生育机会较大,即使未臻完美,政府须就资源分配划线。

法官李义问到,政策是为本港家庭提供房屋居所,有甚么基础把同性家庭排除在外。上诉方则重申,本案焦点在于政策下的「配偶」类别,另提出房屋供应稀缺,而公屋是政府福利,如果有同性伴侣获派公屋单位,便意味着有另一对异性伴侣未能获派。

答辩方陈词时,指案例没有显示异性伴侣具备独有宪法权利,而上诉方倚赖的《基本法》第36条也没有提到任何相关的独有宪法权利。异性和同性伴侣在房屋议题上应该受到相同对待,因为两者对房屋有着相同需要。
辩方:异性伴侣未必生育

答辩方续指,即使考虑到人口增长和生育能力的议题,异性伴侣不一定会生育子女,而同性伴侣亦可以透过人工方式生育下一代;若然生育能力是重要考虑,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组合亦应被撇除在外,但上诉方亦未能提供基础或证据,解释为何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孙子等家庭组合仍可申请公屋。上诉方回应指《基本法》第36条与社会福利议题相关,并重申焦点是房屋政策下的「已婚配偶」类别,而异性伴侣生育机会较大,两者不应置于同一类别考虑。

案件编号:FACV 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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