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桥收地建屋案 官驳回居民司法覆核申请

2025-01-11 00:00

地政总署去年5月收回约176公顷土地进行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
地政总署去年5月收回约176公顷土地进行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

地政总署去年5月收回约176公顷土地进行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11幅用地中9幅兴建公屋、2幅兴建私人住宅。有洪水桥原居民质疑政府收回原居民祖堂的土地并作私人用途属违宪,去年8月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审视政府收回土地的权力范围,推翻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等下令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的决定,并要求法庭裁定该些土地只可用作公共用途。法官高浩文昨驳回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原居民须付讼费。
申请人要求审视收地权力范围

申请人为29岁元朗原居民林国龙,建议答辩人为地政总署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CEIC)。林国龙在入禀状交代,他为林雄绪祖及林乐义祖的后代,现育有两名儿子。地政总署去年5月30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决定收回约176公顷土地作公共用途,并按例张贴收回土地公告与徵用土地公告,收回总面积约176公顷的2548幅私人土地,并徵用面积约1460平方米的政府土地。该些土地需在8月31日复归或转归政府所有。
官:政府决定无违反法例要求

林作为新界原居民祖堂地的受益地主之一,希望法庭能够决定政府诠释《收回土地条例》,尤其是第2(2)(g)条「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属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而收回任何土地」。林指该例给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限权力去界定「属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并允许部分土地收回后转售作私人住宅及商业用途,虽能增加政府收入,但却侵犯林的土地所有权。林认为若任何用途均可归类为「公共用途」,则会危及香港所有土地。

法官昨指即使远在1997年之前,《收回土地条例》一直赋予尽可能广阔的权力,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为公共利益而酌情收回土地,但权力广阔不代表违反了依法规定,法庭可审视权力行使是否公平。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6条及第19条,行政长官可以决定批租和批出以及其条款、条件及价格,以及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方式批租及批出土地,毋须述明该土地须用作某特定用途。法官指由于在公共政策方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角色独特,比法庭更能好好决定收回土地的公共利益。

法官续指申请人无法证明政府决定违反要求,相关行政指引规定了收回的土地暂时用作有益但非公共用途,不可影响公共用途如期实行,并须由政策局等支持履行等,由此可见指引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酌情权提供了合理明确性,因此涉案决定没有违反依法规定。

案件编号:HCAL 14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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