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雇员追讨欠薪7.6万 雇主罪成需罚款
2019-05-14 19:01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未有支付3名雇员的工资,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的判令,被劳工处检控。被告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合共76,500元。法院亦命令该雇主须经法庭向雇员支付尚拖欠的款项,合共约76,000元。
上述雇主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工资予3名雇员,涉及款额共约76,000元。其后,劳审处裁断该雇主须于14天内支付该笔款项,该雇主亦没有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3名雇员。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给雇员,以及按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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