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令剔除4条违宪性罪行条文 另3条文需作补救解释
2019-05-30 16:55
性小众倡权组织「彩虹行动」男义工前年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刑事罪行条例》中7项性罪行条文歧视男同性恋者,抵触《基本法》和《人权法》。案件去年在高院审理时,律政司一方同意其中4条违宪,但法庭应对其馀3条作补救解释,而非直接废除法例,以免出现「法律真空」。
法官今午颁下判词,裁定申请人胜诉,下令剔除其中4项违宪条文,但接纳律政司建议,对3项受争议条文作补救解释。由于申请人胜诉,律政司须向申请人支付讼费。
法官区庆祥认同申请人陈辞,上述4项不受争议的条文全都单单针对男同性恋者的非法性行为,却无相应对条文针对异性恋或女同性恋者,对男同志构成歧视。区官宣布该些条文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保障人人平等的条文,并下令剔除。
另一方面,区官接纳律政司对3项受争议条文的补救解释建议,强调法庭有责任在可行的情况下对现行法例作补救解释,以减少干预立法机关工作。律政司的建议解释既无更改法例原意,又无变相另立新法,法庭因此采纳建议。
申请人杨柱永入禀挑战的7项条文,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118C条、第118G条、第118H条、第118I条、第118J(1)条、第118K条及第141(c)条,其中第118条的G、H、J(1)及K项不受争议。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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