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引渡案记者旁听需安检 明裁定是否有权审理人权及酷刑声请

2019-06-04 16:24

法庭今早大批警员加强戒备。
法庭今早大批警员加强戒备。

印度头号通缉犯印度裔港人文子星(Ramanjit Singh)名列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印度政府在修改《逃犯条例》争议如火如荼之际,向法庭申请引渡文子星回印度。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正式开始引导聆讯。由于整个聆讯属交付审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传媒报道受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条例》第87A条所限制,只可报道有关审讯的基本资料。

是次聆讯由彭亮廷裁判官负责审理,资深大律师Wayne Patrick Walsh代表印度政府提出引渡申请,辩方律师杨艾文大律师则代表文子星。彭亮廷裁判官批准约于中午12时免除传媒报道交付本案审判程序的限制。

控辩双方今早争议裁判法院有否司法权(jurisdiction)处理本案有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人权等事宜。

辩方指证据证明文子星在印度受尽酷刑对待,涉及人权争议。而控方提议法庭先让入境处的「统一审核机制」(Unified Screening Mechanism,下称 USM),即一个审核「免遣返」保护声请(包括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及/或迫害)的审核机制,审理并决定是否批准文子星进行「免遣返声请」(Non-refoulement Claim)及「酷刑声请」 (Torture Claims)后,才审理应否引渡文子星到印度的事宜。辩方指出一旦酷刑声请成功后,文子星就不能遣返回印度。

至下午,辩方指印度政府欲引渡文子星回印度是涉及政治检控故欲争议人权事宜,但代表印度政府的控方律师反驳指如辩方需首先证明文子星因参与印度民族分离主义的卡利斯坦运动导致他受政治迫害,而且以文子星在印度涉及教唆逃狱和藏有军火等罪,对应违反香港共28条控罪来作掩饰,才可继续争议人权事宜。辩方亦指文子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至今仍未曾作出过任何「酷刑声请」 (Torture Claims)。

彭亮廷裁判官需时考虑控辩双方陈词,明早将裁定该庭有否司法权去审理有关人权及酷刑声请等事宜,如裁判官否决审理人权及政治事宜,审讯将争议该28条控罪的证据,如证据不足的话文子星或不需被引渡回印度。案件押后至明早再续。

另外,今早所有记者及旁听人士不能携带水樽及雨伞等物件进庭,进庭前亦需进行严密的安全检查。

根据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条例》所指,如在违反条例的情况下发布或广播报万道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万元及监禁6个月。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2:42
更新时间:16:24

法庭今早大批警员加强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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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入庭记者及旁听人士均需安检。
所以入庭记者及旁听人士均需安检。

辩方律师杨艾文。
辩方律师杨艾文。
Wayne Patrick Walsh代表印度政府提出引渡申请。
Wayne Patrick Walsh代表印度政府提出引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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