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业案】冯永业辩称51万互相扺销 控方大状直斥一派胡言

2019-06-18 10:51

黄佩琪直斥冯永业是砌词狡辩。资料图片
黄佩琪直斥冯永业是砌词狡辩。资料图片

前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副秘书长冯永业涉贪渎职案,控方资深大律师黄佩琪今在结案陈辞直指冯永业辩称该51万是互相扺销说话是「一派胡言」、完全砌词狡辩,而陈婉玉明知冯想要雍景台层楼,不想得罪冯,乃代付51万临时订金。

控方指冯一直「得个讲字」,从来没有归还该51万给陈,作为公务员,没有任何理由去接受任何利益。

控方指冯陈的关系,但却一直处理和审批由陈控制或与她有关连的公司所作出的各项申请。冯对政府的忠诚已陷入分裂。

控方强调,冯当时的上级常任秘书长李淑仪称公务员的诚信很重要,作为公务员要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她上任后要求同事处理公务时要不偏不倚,不能偏袒商业集团或私人朋友。她在任时曾作出内部规定,下令下属乘搭飞机时,不得接受航空公司任何客位升级(upgrade)。因该局牵涉航权,不希望有利益冲突;若同事外出工作中收到礼物要「交出嚟」,同时不应与公务上有联系的人在私下有金钱交易。

李表示冯从未向她透露两人关系,或申报他们在钱银上的往来及物业上有交涉。冯把自己身陷一个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局面,无可置疑的是他已违反适用的公务员守则。如李多番强调公务员要有 「integrity」 的重要性,有责任主动申报利益冲突。她要求所有下属申报任何表面、实际上及潜在「potential, real, apparent and perceived」的利益冲突。李指若当时得悉两人有钱银往来,她一定不能接受,更会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将第一被告调职,可见违反此等守则的严重性。

李强调主动申报的重要性是非常合理。有关守则是谈及如何处理利益冲突等情况,但若然公务员不主动申报,便无人知晓,那此等守则亦变得无意义。

冯同意对政府忠诚的责任是作为公务员最重要的事情。公众信赖政府的基石是基于公务员的诚信即「Integrity」。任何级别公职人员必须避免与他人产生利益冲突。他亦同意公职人员必须避免让他们利益似乎与他们的工作有冲突的情况。而当时副秘书长这职位即航空组第二把交椅是一个高级的职位。他需要作出一个好榜样给下属。他应视这些规则更为重要。

控方指冯在被问及若下属收取与经济局有公务往来公司的董事金钱并发展私交,他会否同意?冯初称不想答假设性问题,惟在法官准许下,他回应指若得知情况,会徵询公务员事务局意见, 「如果下属接受有明显利益冲突,佢有责任话畀我听」。

冯当被问到他与陈有金钱瓜葛,在处理公务上会否心有不安?冯只辩称当时不知陈是港联直升机股东,故不觉得有利益冲突。他不认为有需要披露与陈的私交及金钱关系,不是刻意隐瞒。但他承认,若以今天角度回看,之前与陈交往「的确系有潜在利益冲突」。

冯会作出有关决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例如航权分配和有关直升机运作的发展;故此作为决策者,除了实际上要不偏不倚地作出决定,有关决定在观感上亦需要达至公平公正。

控方强调,公职人员保持廉洁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公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有极高的期望,而政府得以运作是有赖公职人员会遵守最高的操守准则;故此公职人员必须格守规则,以维护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仼。

即使实际上冯没有被他与陈的关系影响其决定,公衆和其竞争对手只要有理由怀疑他的决定是受了影响,已能削弱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因此在其担任公职上,公职人员必须维持廉洁操守。

作为政府高官,冯手握大权,其每一个决定足以对一间公司以至香港的航空业长远发展有影响,故此他必须申报利益冲突,这不是他个人决定或主观理念,不是他自己认为不需要申报便可不申报。政府必须确保并必须让公众看得见,冯所作的任何决定,都是在不涉及任何利益冲突下作出最公平公正的决定,最基本的要求便是决策者必须避免可能有损(或被视为有损)其个人判断或操守或引致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申报是规矩,规矩是要用来严格遵守的,不是主观地表示问心无愧便足够;而且单凭冯的说话是不能释除疑虑,必须要客观地看上去也不偏不倚,不然大众便会对政府的决定失去或削弱信心。正如李所説分配航权之程序要公平公正,不单在处理申请的时候要公平公正,结果都要看上去是公平公正。


法庭记者:徐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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