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得直】判词强调若非原审法官引导不足 上诉方根本无从挑战

2019-06-26 14:03

终院判词中指若原审法官就渎职控罪引导陪审团绝对可以将曾荫权定罪。
终院判词中指若原审法官就渎职控罪引导陪审团绝对可以将曾荫权定罪。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因无申报租住深圳的退休大宅而缠讼5年,今早获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上诉得直,洗去渎职污名。终院强调,若非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商议裁决时的不足,上诉方根本无从挑战曾荫权的渎职定罪。另外,曾荫权作为香港前任高官,在公众利益上本应接受重审至有终极判决为止,但只因他已服完全部刑期,重审不符公义要求,终院才决定不作重审。

终院在判词强调,曾荫权脱罪只因原审法官陈庆伟引导陪审团商议裁决时有不足之处。若陪审团当初裁定曾荫权贪污和渎职控罪均成立,原审法官的不足便算是微不足道;若原审法官当初在曾荫权的贪污控罪无达致裁决后,另就渎职控罪引导陪审团,陪审团绝对可以将曾荫权定罪。

终院分析指在本案中,控方的指控基础是曾荫权与雄涛广播主要股东黄楚标的交易属贪污,干犯「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贪污控罪);而曾荫权故意隐瞒这些交易,掩饰其贪污罪行,进而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渎职控罪)。若陪审团未能就贪污控罪达致裁决,他们应在考虑渎职控罪时更加留意曾荫权是否明知故犯,和他不申报利益的严重性。

终院亦在判词中批评,控方的指控令人难以理解:控方指控曾荫权无申报自己贪污,但若然他真有贪污,怎能在不自揭贪污的情况下,申报自己与黄楚标在涉事深圳东海花园大宅交易上的轇轕?在此情况下,一个人或会联想到曾荫权渎职是因他受贿后参与发牌决定,但如今陪审团未能肯定曾荫权有贪污,原审法官便应小心分析,部份陪审员接纳曾荫权无贪污的理据会产生甚么后果。

此外,控方形容曾荫权参与行政会议的发牌决定是「谋取一己私利」,但终院认为控方用词含糊:究竟控方所指的「私利」是贪污所得的利益,还是纯粹就退休安居所作的商业交易,甚至其他可能性。若然所指的是后者,陪审团商议裁决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曾荫权有否披露责任、披露形式和无披露的严重性,便会与他们考虑曾荫权贪污控罪时有所不同。

终院指出,即使曾荫权在发牌决定上偏帮亲信,又有证据显示其太太向黄楚标公司交租,涉事租赁协议久未曝光,事情发展引人猜疑,也不代表控方有足够证据指控曾荫权渎职。

终院理解,控方未必情愿在较严重的贪污控罪无裁决后软化自己的立场,单纯指控曾荫权与黄楚标有一段似乎不正当的关系,但即使一个决策者故意不申报利益,也不代表他知道或相信自己有申报义务,从而妄顾不申报的风险。

上诉庭认为,从陪审团在渎职控罪的裁决看来,他们必然拒绝接纳曾荫权不申报利益的辩解。终院反驳指,陪审团无法就贪污控罪达成裁决,显示有陪审员接纳曾荫权的部份辩解,加上控方指控曾荫权渎职的基础含糊不清,原审法官的引导又有一定针对性,法庭实难以断言陪审员的思辩过程如何达至上述裁决。

诚如上诉庭观察,法庭不能假设曾荫权与黄楚标的关系有违法成分。若然控方单单指控曾荫权未有披露一段似乎不正当的关系,要求曾荫权提供合理辩解释除疑虑,便几乎等于将举证责任本末倒置。

终院的结论是,原审法官将一个有意识决定不作申报的决定,等同于一个故意不申报甚至隐瞒的决定,是危险的做法。陪审团在无法裁定曾荫权贪污的前提下,他们在评估曾荫权疏忽职守的性质、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时,本应考虑曾荫权不申报的动机、他理应申报的事情和不申报的后果。若原审法官无为陪审团妥善分析这些因素,陪审团便有可能正中上诉庭判词所指的「陷阱」。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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