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首认曾用过期催泪弹 警:不会构成更多危险

2019-08-12 19:32

警方下午召开记者会,首次承认曾使用过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泪弹。
警方下午召开记者会,首次承认曾使用过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泪弹。

警方下午召开记者会,首次承认曾使用过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泪弹,但暂时未能掌握确实施放的数量。

警务处助理处长(行动)麦展豪表示,警方在近日的驱散行动中曾使用过了「最佳效能期」的催泪弹,但强调即使过了最佳效能的期限,亦只会影响成功发射催泪弹的机率,不会对公众构成更多的危险。被问及警方在近日的行动中,已经使用多少枚过期催泪弹,以及最旧的催泪弹过期时间,他回应称,暂时未能掌握相关数据。

对于前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在2003年回应立法会议员质询时,曾表示由于催泪弹有厂方订明的储存期限,所以警队必须按照安全守则购买新的弹药,以取代即将过期的存货,有记者质疑为何警方的守则与当年不同,麦展豪说,现阶段无法回应相关问题。

麦期后表示,警方会检视使用过期催泪弹的问题。警务处副处长(行动)邓炳强在记者会完结前作出承诺,「承诺检讨完成前,不会使用过期催泪弹。」他表示若有需要使用,会在记者会上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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