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禁蒙面法》违宪 泛民一方指法庭有权定义紧急状态

2020-01-09 17:15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去年10月初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讼庭早前裁定《禁蒙面法》及《紧急法》违宪,并下令《禁蒙面法》即时失效。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诉,案件今于高等法院上诉庭开审。郭荣铿在开庭前向传媒指《禁蒙面法》只深化了社会矛盾,但无助解决政治争议,故认为当局应该撤回上诉并接纳原讼庭的裁决。

代表政府一方的余若海资深大律师陈词时指,香港无论回归前后亦一直维持是一个行政主导的系统,行政长官有权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公布法律,亦有权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而《紧急法》在1922年已订立,早于香港在九七回归前已实行并被引用数次,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与基本法抵触的法例外,应继续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以保持法律上的延续性。

余续指《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 属法例等一系列权力,即使案件与紧急状态及危害公安无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则持有该权力。余指政府有权保护公众免受伤害,亦应阻止示威者以蒙面方式为所欲为地施暴。法官指「危害公安」的定义为《紧急法》中的一大重要议题,亦与「相称性准则」相关,故将于下午继续就此作出讨论。

法官下午在庭上指如大批民众参与示威活动或集会游行,但大部分民众和平参与,只有少数人采取暴力行为,根据外国案例大部分民众的集会自由亦不能因此被剥夺。余则指其他和平示威者或许仍能享有集会自由等权利,但集会并不应被暴力示威者所骑劫。而且不少暴力示威者以防毒面具或医用外科口罩蒙面,令警方即使使用催泪弹或胡椒喷雾等工具,其有效驱散人群的成效亦会大大下降,可见不应让示威者蒙面并有意图地使用暴力参与「危害公安」的示威活动。

代表泛民一方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则陈词指,法庭作为香港法治的「终极监护人」(Ultimate Guardian),法庭有权去定义《紧急法》中所指的「紧急状态」及「危害公安」,亦有权诠释《基本法》及《人权法》。而行政长官的权力只是由人大赋予,对于任何立法的权力亦非绝对。案件明早再续,以待政府一方的律师团队准备有关「危害公安」的陈词。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2:04
更新时间: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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