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涉抢马绍祥文件案罪脱 律政司上诉官押后书面判词

2020-05-12 16:14

梁国雄、马绍祥(小图)。资料图片
梁国雄、马绍祥(小图)。资料图片

社民连成员「长毛」梁国雄于2016年11月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事后被控藐视立法会罪,裁判官于2018年裁定控罪条文并不适用于检控立法会议员而令长毛脱罪。律政司不服判决,故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案件今于高等法院进行审讯,律政司指基本法第77条指明,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抢文件的行为不应被归类为「发言」。

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陈词时指出,《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写明,在立法会会议时引起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会议程序中相当可能中断,即属违反藐视立法会罪。而且立法员议员在会内的特权并非绝对,当其行为影响立法会进行及阻碍其他成员的特权时,他享有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豁免权则应受质疑。

代表长毛的吴霭仪大律师指,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内享有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豁免权,而任何立法会人员在合法行使条例授予的任何权力时,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所管辖。吴指议员在立法会内应享有绝对的言论及辩论自由,故认为长毛抢文件的行为不能受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所管辖,而应由立法会自行解决。吴举例指立法会内发生杀人或打闹事件时,犯罪者应受法律制裁,但当行为不检与会议程序有直接关系,则应受《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所保障。

潘兆初首席法官、林文瀚上诉庭副庭长、彭伟昌上诉庭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而押后择日颁布书面判词。由于本案因被裁判官指控罪欠妥而从未开审,律政司如透过是次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得直,案件将获发还至裁判法院排期审讯,好让控方为案件作出举证。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3:07
更新时间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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