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抹车工涉镭射笔照警 辩方质疑警长有机会认错人

2020-06-10 17:20

被告林泽光。
被告林泽光。

33岁抹车工人涉于去年在朗豪坊外,以镭射笔照入警车,警长指眼部被照射感到不适,随即下车追至雅兰中心拘捕工人。他否认袭警及管有攻击性武器2罪,今在西九龙法院受审。辩方表示争议被告供辞自愿性,提到被告遭警员以电筒照眼,又不让他寻求律师协助。警长出庭供称,他曾向被告读出被捕人可行驶的权利,惟被告从无要求与律师会面、没有联络亲友、亦没有想要接受诊治。

林泽光(33岁,夜更洗车工人)被控于2019年12月15日在旺角雅兰中心1期外袭击警长A;并于同时同地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枝镭射笔,意图将其作非法用途。

案件今处理涉案警长的匿名令,控方提出警员因「起底」事件承受巨大心理压力,感到焦虑,影响日常生活,家人亦被骚扰,要求为其申请禁制令。辩方则反对,除了指出高等法庭已颁下禁制令,涉案警长亦非如风化案的「受惊证人」,随意颁布匿名令有违法庭公开原则。辩方又指案件首次提堂时,已披露了警长的警员编号,至今仍未被「起底」,认为实质「起底」风险不高。裁判官黄士翔考虑后批出匿名令,禁止任何人发布及传播警长的姓名、照片等可披露其身份的信息,但不包括警员编号。

辩方另表示会争议被告的警诫供辞及录影会面记录自愿性,指出当晚9时被告被带上警警车时,遭警员按在车地下,遭拳打头顶一下致感到头晕。当到达警署时,被告在车内被两名警员以电筒,强行照射其左眼5分钟,感到不适。当被告到达旺角警署时,被告要求致电律师被拒,警员表示录取口供后才可见律师,而被告因怕被殴打才在证供上签署。

警长3236当时警车停泊在朗豪坊外,约有50人在砵兰街及奶路臣街交界聚集,两旁行人路站满人,群众有叫嚣「五大诉求」等口号,但警长称「我哋唔锺意听」所以亦无记下该些口号。其时近晚上9时,有绿色的雷射光束在距离约30米外的群众照入警车「揈嚟揈去」,警长感到烦扰外,亦指出该行为犯法。当他追著光点时,光束射中其双眼,继而感到不适。

警长之后留意到人群聚集处,有一名身穿灰外套的男子手持雷射笔,警长遂下车拘捕,追截至雅兰中心外制服被告。被告被捕后警诫下称「阿sir,玩下咋」。警长否认曾在警车上对被告使用武力,又指自己为保障被告及福利的人员;他亦表示曾向被告读出被捕人权利,但被告从无要求见律师、无要求见亲友、无要求接受诊治。

盘问下,警长表示上车后已脱下防暴装备,头部无保护装备,他强调当时只有一道绿色的光束照入警车。辩方大律师质疑警长有机会认错人,他回应「我系认清楚有99.99%确定系佢,除非有魔法换咗佢,咁我就唔confirm」。辩方亦问被照射后,警长曾否感到「光晕」,他承认没有,但就称「有少少唔舒服,即系唔舒服啦」。警长亦不同意辩方所指,自己未曾感到不适,以及该不适是微不足道及转瞬即逝。对于辩方指被告在警车被打、在警署被拒见律师等指控,警长一概否认。

法庭记者:陈楚琨

建立时间:14:45
更新时间: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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