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环冲突】夫妇及女学生暴动罪脱 官:基于「宁纵毋枉」原则

2020-07-24 12:46

汤伟雄(右)、杜依兰(左)。
汤伟雄(右)、杜依兰(左)。

去年7月28日港岛区反修例冲突,警方进行驱散行动时,一对夫妻及女学生在德辅道西街附近西源里被捕,3人否认暴动罪受审,案件今早在区域法院裁决。裁定3人暴动罪名不成立,3人交替控罪非法集结罪亦不成立,而夫妇2人管有无线电罪名成立,就无牌管有通讯器具罪,2被告各被判罚款1万元。

法庭认为基于证据,不单不能裁定夫妇二人当日是何时离开德辅道西,而是根本无法推论肯定他们当日被捕前曾出现在德辅道西。由于缺乏证据显示他们当日曾与德辅道西的示威者「集结在一起」,因此,他们不可能亲身参与「暴动」甚至「非法集结」。由于「非法集结」罪与「暴动罪」均有其「集体性质」,一样要求犯案人在犯案时必须「集结在一起」,法庭不同意控方陈词所指,不论被告曾经身处德辅道西,他们都可因为与其他集结人士有「共同犯罪计划」干犯暴动或非法集结罪。

而女学生当日在徳辅道西出现暴动前约半小时前,已经出现于徳辅道西,法庭考虑到现有证据,未能肯定她曾在德辅道西与示威者「集结在一起」。而法庭在听取其证供后,接纳她当日只是陪朋友到现场围观、没有参与集结的説法。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与其他集结人士有「共同犯罪计划」去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

就无牌管有通讯器具罪,法庭认为任何人都会同意认为该两部对讲机非自制亦非玩具,其目的或作用必然是为了即时通话之用。否则,案发当天2被告也没有其他合理理由要携带此器具在身。而经检验后,证实显示该2部对讲机是用作通讯之用器具,有关结果准确,合情合理,令人毫不意外,故裁定罪成。

法官郭启安最后强调,现时本案有关「暴动」罪或「非法集结」罪裁决结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证据的状况,是基于普通法中奉行的「疑点的利益归予被告」与及「宁纵毋枉」的原则,并不一定能反映3名被告当时实际有否曾参与非法集结甚至暴动。

他又提到特别每当在考虑案中证据,被告「有罪」与「无罪」的推论同时有可能存在时,警剔自己在判案时真正做到「宁纵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实不至」( “paying lip service”)。

汤伟雄(右)、杜依兰(左)。
汤伟雄(右)、杜依兰(左)。
汤伟雄(左)、杜依兰(右)离开法院。
汤伟雄(左)、杜依兰(右)离开法院。

控方透露,男被告汤伟雄有3案底,7罪包括普通袭击、为商业活动而管有侵权物品、危驾及醉驾等记录;而女被告杜依兰则无刑事案底。辩方则确认两人为夫妻,共同经营健身中心,亦同为健身教练,另呈上同类只判罚款案例。

辩方求情指,无证据证明2人用该对讲机参与暴动,而对讲机在背囊中搜出,其中一人更将对讲机放在密实袋内,均没没有开机使用。

郭官则明言判处罚款,要求了解两人经济状况。辩方表示他们于2018年开办健身室,疫情前刚经营,收生不多,只有约1万多元收入,后受疫情影响入不敷支,但就补充收到政府一笔过补贴资助10万元。郭官考虑求情后判2人各罚款1万元。

39岁汤伟雄及42岁杜依兰,以及17岁学生李宛睿,3人涉于去年7月28日在德辅道西近西边街与其他人一同参与暴动;汤杜夫妇2人另被控无牌管有一套无线电收发机。

法庭记者:陈楚琨

建立时间10:03
更新时间12:46

李宛睿。
李宛睿。
被告汤伟雄(右)及杜依兰(左)。 资料图片
被告汤伟雄(右)及杜依兰(左)。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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