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街站被怀疑非法入境遭警查身份证 科大博士生申覆核
2020-08-03 13:26
曾指自己因6.12催泪弹而精神受创的科大博士生吴嘉伦,在五一劳动节参与合法的四人街站,但却在没有违法嫌疑下被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证,警员一度表示:「总之就系要你出示身份证啦,我系警察」,吴去信警方后收到警方是按《入境条例》要求吴出示身份证的回覆。吴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质疑《入境条例》17C(2)条容许警方以与入境管制不相关的理由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证,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要求法庭推翻警方决定,并为《入境条例》17C(2)条作出适当诠释。
申请人为吴嘉伦(35岁),建议答辩人警务处处长及律政司司长。吴在入禀状中指他是香港辅助教研人员工会的名誉顾问,现为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研究生。吴在本年五一劳动节在连接理工大学与港铁红磡站的行人天桥摆四人街站,主要宣传工会及派发传单,但四名警员(警员编号18864,27510,3716,28775)上前查问并在没有四人干犯任何罪行的情况下要求四人出示身份证,警员18864曾指:「总之就系要你出示身份证啦,我系警察」,吴便致电律师索取法律意见,警员18864突然表示怀疑吴是非法入境者,故要求吴出示身份证以作调查,又指吴致电律师寻求协助属妨碍警方执行职务。
吴在毫无选择下最终向警员出示身份证,警员记录其个人资料后离去,吴及后去信警方查询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证的依据,警方则在5月14日回覆指《入境条例》、《公安条例》及《警队条例》均授权警员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而当日则是按《入境条例》要求吴出示身份证,吴在同日向投诉警察课就警员18864的行为作出投诉。
吴去年曾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指自己在去年6月12日出席民阵举行的集会时,吸入催泪烟而受到精神困扰,以及警方无理驱散和平集会,故申请向警务处处长卢伟聪索取七万五千元的精神赔偿及惩罚性赔偿。律政司代表警方指出申索属「琐碎无聊或无理缠扰」而要求审裁官驳回申索,审裁官在本年五月驳回律政司的申请,律政司一方今到高等法院就审裁官的决定申请上诉,潘兆童法官批出上诉许可。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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