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昌行违《产品环保责任条例》 被判罚款26,200元
2020-09-01 16:35
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大昌行)在售卖雪柜及洗衣机时,违反《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多项规定,今日于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26,200元。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去年12月接获市民投诉,指在一间百货公司内购买洗衣机时,职员声称顾客须自行联络回收商回收旧洗衣机。署方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大昌行以短期合约形式在百货公司内租用摊位售卖电器,期间除了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法定除旧服务,亦没有告知消费者法定除旧服务的责任及有关条款、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规例所订明字句的收据。经蒐证后,署方按《产品环保责任条例》检控大昌行违反相关规定。
发言人强调,在2018年8月1日起生效的《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规定,销售商在分发受管制电器时,必须备有经环保署批注的除旧服务方案,以及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有关销售商提供免费法定除旧服务的责任,并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展示其除旧服务的条款。此外,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安排免费移走同类型旧电器、在分发受管制电器时向消费者提供循环再造标签及载有订明字句的收据。
发言人提醒所有相关销售商,无论是以寄卖或租用短期摊位形式销售「四电一脑」,均有责任遵守《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切勿向消费者作出不实陈述或故意隐藏法定除旧服务的条款,藉词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否则可能违反《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违法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5,000元至10万元,其后再被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一万元至20万元。
发言人呼吁市民,如在购买「四电一脑」时发现销售商作出不实陈述或未有遵从上述的规定,应立即向环保署举报。环保署会持续对违反《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的销售商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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