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研讯】被质疑不折返跟进伤者 指挥官:有更高层次考虑消除潜在威胁

2020-11-18 10:40

证人黄家伦(小图)指当晚带队进入尚德停车场进行扫荡。资料图片
证人黄家伦(小图)指当晚带队进入尚德停车场进行扫荡。资料图片

终年22岁的科大男学生周梓乐死因案今展开第3天聆讯,当日曾带领小队到尚德停车场扫荡的指挥官继续出庭作证,代表死者父母的女大状指出警方向建筑物投射催泪弹,如催泪弹落在燃烧中的物品会有火警危险,如落在停车场内车辆上亦会构成致命危险。他指他当时指示警员向尚德停车场2楼至3楼方向发射催泪弹,该角度应落在行人路近泊车位,撞到车辆的机会微乎其微。

时任东九龙冲锋队第4小队指挥官高级督察黄家伦,接受代表周梓乐父母的郑淑仪女大律师盘问时指,他在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10分收到上级命令后,第4小队立即进入尚德停车场进行扫荡。被问及为何闭路电视片段却显示他们在1时4分进入尚德停车场,与其说法相差6分钟时,黄则指其手表时间一直准确,每次执勤亦戴著该手表。

郑大状指第一小队曾沿著宝康路,进入尚德邨及广明苑扫荡,属有策略性的包抄扫荡。黄回答:「我净系知道进行扫荡,系咪包抄我唔知道」,黄指当时其他道路均有伞阵及路障,相信第一小队只能经宝康路推进。黄澄清当日第4小队有37人先后进入尚德停车场进行扫荡。

黄指他曾在凌晨零时40分向示威者作出口头警告,警员在凌晨零时40分至56分便发射催泪弹。黄指尚德停车场2楼至3楼近唐俊街位置,有近50人聚集并从高空掷物,而黄考虑到该些武器有机会致命,考虑到警员及无辜市民正面对的威胁,故决定使用催泪弹驱赶。黄坚称他是跟从警队指引来使用催泪弹等武力。

黄昨日的证供提及,事发时他与队员在停车场见到消防员正抢救一名伤者,他派员了解后便继续扫荡工作。郑大状今追问,警方离开停车场时,为何不折返跟进伤者。黄回应指因消防员曾称人手足够,他又不知道伤者的危急性,衡量需要后,他相信消防员可寻求救护员协助;加上他离开时遇上一连串事件,更曾作出拘捕,故无可能折返。

郑大状追问,当晚较早时间有消防车到达现场后,因车路被挡而须沿路折返,黄有否考虑伤者可能因同一情况得不到适切的医学治疗。黄表示,他当时有「更高层次考虑」,就是专注扫荡,消除前方潜在的危险威胁,让伤者可在安全环境下得到救援。

郑大状又问,叶昨日的证供提到他在停车场并无发现可疑人士,为何他不转而关注伤者。叶则指发现伤者时尚未完成扫荡,故对上层情况仍属未知。

另外,郑大状又问黄,他录取口供时,有没有和队员校对过行动时间。黄则表示没有,因为当日返回警署后已向队员作过更后训示。

郑大状完成盘问后,裁判官认为郑虽然未有作出特定指控,但考虑将警务处列为有利害关系一方。代表警务处处长的熊健民大律师索取指示后,正式向法庭申请把警务处处长为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士,并指他对现已传召的4位证人均没有提问。

陪审团向黄作出若干提问,黄回应指他带同第4小队从尚德停车场地面开始沿著螺旋型行车路逆时针上行至2楼高层,然后上司下令全队撤退,黄指该扫荡没有涉及地下上行行车路以外的范围。黄指他在扫荡前从没与其小队队员或其他小队对表,而在停车场扫荡从没遇见其他小队警员或任何示威者,只是曾遇见消防员及义务急救员救援伤者的情况,回警署后亦曾向上级汇报全日事宜。

死因庭续传召事第3小队的副指挥官,警署警长彭天池作供。他称去年11月4日凌晨,他与队员在唐俊街与唐明街交界遇上堵路及高空掷物袭击,遂于向广明苑进推期间,向停车场三楼发射一发海绵弹,不确定有冇撃中任何人。他在陪审员查问下补充,发射海绵弹是他自己的决定,旨在制止暴力示威者,并在发射前已发出警告。裁判官提醒陪审员,没有证据显示周梓乐曾中海绵弹。

法庭记者:刘晓曦、张旭珊

证人黄家伦。
证人黄家伦。
证人彭天池。
证人彭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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