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黎智英保释上诉 律政司:处理终身监禁重罪同样鲜有批准保释
2020-12-31 19:33
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上周批准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以现金1000万元等条件保释,律政司不服、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律政司一方坚持法官李运腾的保释决定是最终决定,律政司认为法官根据《港区国安法》罪行而下定的保释决定,有别于一般刑事罪行的保释,前者的决定有终结意思。三名法官将下午4时才颁布上诉许可裁决,期间准予黎智英保释。
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指,条文中没有写明终审法院有法律地位去覆核保释决定,控方同意没有,但法官同时须考虑批准触犯《港区国安法》疑犯保释的风险,决定将增加被告重犯机会,危害国家安全同时跟《港区国安法》成立目的背道以驰。同时故此,本案具重大争议须终审法院批准上诉。
控方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维持「无罪假定」法律原则,故被告被起诉后有保释权利。然而,《港区国安法》并非在香港同一个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有关批准保释的篇章中,没有准予被告可因「无罪假定」而获「保释假定」,反而当局用了「不准保释为前提(No bail provision)」的字眼,然后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会重犯才得准予保释。故此法庭考虑《国安法》保释条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论, 而且条文中亦限制法庭,不能接纳保释条件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会潜逃,以这意思理解《港区国安法》,才脗合法例成立原意。
控方亦提出,原审法官错误地评估证据强弱和风险。法官马道立反驳,终审法院不会就审视证据而就事实作出裁决,只会处理法律争议。
资深大律师邓乐勤代表黎智英,指《港区国安法》的存在并不影响本港法庭一贯考虑刑事案件保释的做法。马道立法官补充,包括「无罪假定」原则。《刑事诉讼条例》中列明,倘若法庭认为被告有潜逃风险,便不应予以保释。而《港区国安法》则列明倘若法庭相信被告不会再重犯,才准予保释。原审法官信纳黎智英在遵守保释条件的情况下准予保释,已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接触外国团体,不能重犯。李官并没有错误理解条文
法官马道立假设,如果法庭认为案件有可争辩之处而批出许可,并下令黎智英羁押候审。尽管法庭可将等待正式上诉时间短缩,邓乐勤反驳指被羁押的日子一日都嫌多,法庭不能以可调整上诉日期为理由,考虑是否颁布羁押令。
控方又指,法庭处理触犯谋杀罪等可判处终身监禁的重罪时,鲜有批准保释。触犯《港区国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终身监禁,法庭须考虑一致性。
法庭记者 萧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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