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运输工被控管武及拒捕罪脱 官不接纳证人警员证供

2021-01-04 17:23

被告陈卓杰。
被告陈卓杰。

前年9月22日有市民在太子站外聚集,49岁运输工人疑被搜出雷射装置,被捕期间不合作,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和拒捕2罪。裁判官施祖尧今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因不接纳拘捕被告的警员证供,认为无法合理解释何不到邻壁报案室,而在电梯大堂搜身,加上没证据显示该处有人群聚集针对警署的行为,故无法肯定其具伤人意图,裁定2罪罪脱。

施官裁决时指拘捕被告的警员同意在只隔2道门报案室搜身比在电梯大堂理想,但连番解释在电梯大堂搜身因希望尽快搜身、向值日官报告、空间可放置背囊及已搜出身份证皆不合理,更难想像被告被3名警员押解下进入警署穿过停车场、车房、吸烟区、斜桥,单人匹马上了手扣情况下可逃往何处,故不接纳警员上前追捕和在电梯大堂的证供,裁定以此为基础的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罪脱。

施官再质疑被告称因工作所需购置雷射笔,在漆黑货斗中照射货物解释不合理,其后又称「贪得意」用以观天,施官认为工作使用电筒更为方便。被告另解释时会直播示威活动,但当天应是拍摄好机会,被告却不戴上备用的防毒面罩等防具反而转身离开,以及先后辩解当时等待了友人10分钟和40分钟分歧太大,认为被告作供并无披露全部事实故拒绝接纳。

施官指被告称因遗忘收拾故袋中放置上班工具说法不合理,因天天带备工具故其必然知悉带备雷射笔,未能自圆其说,但凭衣著可断定被告非警员最初锁定的喷漆男,没有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有示威活动、人群聚集或其他针对警署的行为,加上被告身上无明显与行使武力相关的物品,故难推论伤人为被告管有雷射笔唯一意图,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

被告陈卓杰被控于前年9月22日在港铁太子站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1个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及同日在太子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即警员24241。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5:44
更新时间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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