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助理向督察掷水樽阻追捕疑犯罪成 管武罪脱

2021-01-12 20:59

李梓豪(撑雨伞者)。资料图片
李梓豪(撑雨伞者)。资料图片

前年「721事件」3个月,大批市民再到元朗聚集纪念,期间24岁区议员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员投掷水樽并管有雷射笔被控3罪。裁判官梁雅忻今午在屯门裁判法院指出片段显示被告曾投掷水樽,拉起倒地女疑犯,阻碍督察追捕,故裁定被告阻碍公职人员罪成。梁官再指另外2名警员证供夸大,被告被制服时没有明显挣扎,证据亦不足以稳妥地推断被告当时右手握住或管有涉案雷射笔,遂裁定其抗拒公职人员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

梁官提到辩方指督察曾于Instagram发表个人感想,显示其对示威者有偏见和仇视,片段中也可见曾以粗言秽语责骂被告,督察作供时也承认案发时情绪愤怒,并非专业应有态度。梁官反驳辩方质疑虽然呈堂片段不清晰,不足以清晰显示被告曾干犯指控行为,但多条片段从不同角度呈现案发现场情况,显示受阻督察追捕女疑犯时,被告奔跑间转身,右手向后作投掷动作,抛出物品,内有液体的水樽跌在地上,与督察供词吻合。片段又显示督察其后捉住女疑犯背囊致对方倒地,被告停步回头拉起女疑犯使其逃脱,故裁定督察如实作供,表现虽不符期望,但仍诚实可靠,而被告则阻碍公职人员罪成。

梁官又根据片段反驳另外2名警员,指其供词夸大。被告当时被督察捉住推后至路边栏杆,再被多名警员推倒在地,倒地后双手抱头,以抵挡警员用警棍击打,然后被警员翻转身躯至面朝地下,为时仅数秒,期间无明显挣扎,并无如警员供称「典来典去」、右手用雷射笔照射警员。梁官认为被告期间行为或因痛楚而出于自然反应,可以理解,并不构成抗拒行为,故裁定抗拒公职人员罪脱。

梁官再指被告倒地期间,胸口近路面位置曾出现2秒绿光,但由于关键的2名警员供词夸大,而现场环境混乱,雷射笔或许本来已在地上,未能安稳地推论被告当时右手握有或管有雷射笔,基于合理疑点,裁定被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梁官又提到法庭对取证要求高,控方检查和纪录作为主要证物的涉案雷射笔长度时,出现手民之误,要求控方未来处理证物时「小心啲」。

辩方呈上5封求情信指被告现为屯门区议员张可森助理,张形容被告善良正直,关心基层市民生活,「好瞓身」、有热诚。而台湾国立台中大学朱姓导师则指被告投入活动,助侨生适应生活,前年毕业实习时从事幼儿义工工作,将所学所得回馈社会。辩方续指被告中学时积极练习拉丁舞,亦屡获殊荣。而案中被告身上无示威物品,在混乱社会环境中犯案,「冇谂清楚」,与本性不符,再鉴于犯案时间短,无正面对抗,辩方希望法庭考虑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量刑,判处非监禁式刑罚。梁官指罪行严重,被告审讯后定罪,证据清晰,一般应判处即时监禁,「阻吓性系好重要考虑」,遂押后判刑至本月26日下午,以待索取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看管。

被告李梓豪被控于前年10月21日,于元朗凤攸北街阻碍及抗拒正在执行职务的督察19348,和管有1支激光笔。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 16:42
更新时间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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