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雷射笔照警罪成还柙候判 官斥辩方大状玩弄深奥专业术语

2021-01-29 18:00

裁判官今早在粉岭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袭警及管攻击武器罪成。资料图片
裁判官今早在粉岭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袭警及管攻击武器罪成。资料图片

18岁理大男学生于去年初在大埔用雷射笔照向1辆警车,射中驾驶警员,令对方感到眼睛刺痛,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和袭警2罪。经审讯后,裁判官陈炳宙今早在粉岭裁判法院接纳其中1名现场警员证供,指被告曾于天桥上以绿光雷射笔打圈射向警车内的警员,尽管距离太远不足以伤害警员,惟足证被告具意图袭击警员,加上辩方不争议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笔,裁定被告2项罪名成立。被告还柙至下月19日判刑。

阵官在裁决时批评辩方大状「法庭不应沦为大律师玩弄深奥专业术语的场所。」

陈官裁决指,对被告人在警诫下作出的招认给予十足的比重,法庭肯定被告知道自己刚才的行为不对才向警员表示知错,亦因知道自己用雷射笔在行人天桥上照向警车的行为不对才向警方表示 不会再用雷射笔照向警察。因被告人作出招认,辩方在身份上的争议已经变成伪议题,完全站不住脚。法庭肯定被告便是在行人天桥上使用雷射笔所发出的雷射光照向警车和警员证人的那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男子。

根据第二控方警员证人的证供,由警车停在交通灯位开始至右转后驶往行人天桥底途中,被告人一直以雷射光射向警车内的第一控方证人的面上和眼睛。第二控方证人及后在他身上搜出一支雷射笔,唯一合理的推论,便是照在警车和第一控方证人身上的那雷 射光来自这一支雷射笔。

陈官指法官肯定被告人在案发时管有这一支雷射笔,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这一支雷射笔属第 3B 类, 可在60米内对人眼构成伤害。陈官肯定这支雷射笔是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陈官又指,一名学生根本没有需要带备一支这么强力的雷射笔,停留在行人天桥上以雷射笔发出的雷射光照向警察和警车。根据第二控方证人的证供,那雷射光束一直从南运路和广福道交界处以打圈方式照向正在驾驶警车的第一控方证人的面和眼睛,直至警车驶至行人天桥底才未能继续。那必然是故意作出的行为。陈官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论,被告人当时蓄意地把雷射光射向警车的司机,即第一控方证人,令第一控方证人担忧会受到即时的暴力对待。被告人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对第一控方证人施加武力或令他担忧受到武力对待,所以那是非法武力。

陈官指,辩方大律师郭憬宪在陈词时,提出如何由天桥把雷射光射向交通灯位的警车时不会构成专家所说的 direct intrabeam viewing 和专家没有评估挡风玻璃会否反射或折射雷射光。

陈官认为,事实审裁者只需考虑每项控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有否足够证据支持。根据第二控方证人的证供,陈官接纳雷射光的确有射入车厢中,并且照在第一控方证人的面上和眼睛。究竟这个情况是否专家所说的 direct intrabeam viewing 或其他电子电机工程学上的术语,那并不重要。陈官认为,法庭「不应沦为大律师玩弄深奥专业术语的场所。」

辩方大律师亦提到,「袭击」的犯罪行为 (actus reus) 和 犯罪意图 (mens rea) 并无同时同地出现。他认为第一控方证人并没有 在行人天桥上出现,所以他的担忧也并没有在行人天桥上出现。换言 之,辩方说犯罪意图并没有在控罪详情中所指的犯案地点,即在行人天 桥出现。本席认为,这明显是一个曲解什么是犯罪意图的例子,尝试把 存在于犯罪者思维中的意图与受害人的担忧混为一谈。当被告人作出以 雷射光射向第一控方证人的行为时,若他是蓄意作出这行为,而目的在 于伤害第一控方证人而令第一控方证人担忧受到即时和非法暴力对待, 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便同时同地出现。

辩方大律师又指,雷射光属于电磁波,是不能接触到的能量,所以没有接触第一控方证人的眼睛,因而在法律上不构成「袭击」。

陈官对这样的陈词感到惊讶,因为辩方大律师十分强调检控的基础只是袭击,而并非殴打。既然是袭击,控方根本无需证明有什么东西接触受害人的身体,这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之一。

最后,辩方认为雷射光一直在打圈,警车正在移动,而车头也有防暴网和司机未必直望,所以法庭不能推论被告人有意图对警车司机造成伤害。陈官认为,正因雷射光一直在打圈和警车一直在移动,而雷射光由始至终照射向第一控方证人面上和眼睛,更加足以证明那是蓄意的行为。至于司机未必直望之说,那只是辩方的揣测,毫无证据支持。根据第二控方证人的证供,陈官满意那防暴网根本不足以阻挡雷射光进入车厢中。辩方的陈词,完全没有对两项控罪的任何罪行元素构成合理疑点。

辩方今呈上中学校长、教师、父母亲友的多封求情信指被告善良积极,品学兼优,曾赢取乒乓球比赛奖项,热心社会服务,在家孝顺受教,望法庭给予机会改过自新,继续学业,回馈社会。辩方再指被告初犯,犯案无预谋,案情亦非最严重,申请保释等候判刑惟遭拒。陈官最后押后判刑,并怒斥被告代表大律师郭憬宪临场缺席,「唔好讲道歉,连解释一句都冇!」今日辩方代表大律师黄浩岚随即致歉。

被告吴志轩被控于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管有攻击性武器,即1支雷射笔,以及袭击警员张庆贤。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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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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