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生涉各携万用刀及索带堵路 1人罪成候判1人罪脱

2021-01-29 12:43

张志伟裁判官今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定其中一名被告罪名成立。资料图片
张志伟裁判官今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定其中一名被告罪名成立。资料图片

两名学生被指在前年十一月,各自携有万用刀及索带拟参与堵路示威,被控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二人早前受审,张志伟裁判官今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定,其中一名被告自愿向警方招认「掟啲嘢去马路堵路」,并没有受胡椒喷雾或警方武力影响;根据环境证供及他的招认,裁定他罪名成立。他须还押至下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劳教、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评议会等一系列报告。另一被告则因身份及证物链的完整性存疑而脱罪。

定罪被告为周铭鸿(18岁),他被控在前年11月11日,在鰂鱼涌康怡广场北座外,管有一把可折万用刀。另一被告严智瀚(17岁)则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三包索带。

辩方争议周被截停时,遭胡椒喷雾喷中,但警方在他身体不适及未有警诫下,诱导他作所谓招认。然而张官认为,周被截停时警方对他的所为一无所知,尚未有合理理由视他为疑犯,故查问时未有警诫,亦没违反通例。

另外,警员见周遭胡椒喷雾喷中后,曾主动问他需否到医院,但他自己拒绝,故张官不认为胡椒喷雾或警方的武力,会令周因害怕而不敢提出自己的要求。反而,当警员问周携带万用刀的原因时,周并没有回应,可见当时他仍懂得行驶缄默权,故裁定他的招认都是自愿作出。

周在自辩时称,当日打算回校参与罢课,涉案万用刀是他早前参与童军活动的工具,一直遗忘取出。但张官认为,周因打算罢课而没有携带上课物品,由此可知,他曾整理过背囊,不可能没发现里面的万用刀,故不接纳被告的辩解。

张官续指,被告所携的生理盐水、手套等物品,都是堵路示威者常见的装备。而涉案的万用刀是一种多用途工具,可用以撬开地砖或剪开索带,加上周向警员承认打算参与堵路,故裁定他罪成。

至于脱罪的被告严智瀚,张官则指,警员称曾向他发出覊留人士通知书,但辩方却从无此纪录,到底警员是从没发出,抑或发了给其他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另外,警员在交收证物时误会了同袍的编号,又在证查报告将被告的名字错写成「严志瀚」,整个过程都给人粗疏大意的印象,并认为警员的证供令人疑惑。

另外,警员拘捕严后,在未有警诫下向他称「我哋当倾计咁倾」,诱导他招认曾参与堵路。但张官认为以聊天方式获得招认并不理想,因为会令被捕人松懈,故裁定严的招认非自愿作出。

法庭记者: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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