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毕业生咬断警员手指 裁定4项罪成即时还押
2021-02-24 14:37
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广场冲突期间有警员在制服示威者时,疑遭24岁港大毕业生、现职法律行政人员咬断右手无名指,事后需休养逾年,港大毕业生早前否认扰乱公众秩序、袭警、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蓄意伤人4罪受审。法官陈仲衡今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被告须即时还押。
陈官裁决指案发时L4及L5楼层站满示威者,粗言辱骂警员,被告在扶手电梯上向商场中庭投掷雨伞,令环境持续混乱,明显是粗暴、具攻击性和威吓性及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不折不扣属扰乱秩序的行为」,必然会使现场示威者更激动或仿效,肯定被告有意图透过该行为激使当时不满警方的人士施袭,必然导致实际或相当可能的人身或财产伤害,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故裁定扰乱公众秩序罪成。
陈官续指受袭警员叶卓轩证供与呈堂片段吻合,信纳其感觉背部及后颈3次被打中的证供可信可靠且为事实,而当时除被告外无他人施袭,故其唯一且无庸置疑的推论为被告以长伞打中叶,裁定其袭警罪成。
陈官又信纳高级警司梁子健证供,可信可靠,其右手无名指远端指骨骨折,离开商场时手指痛及肿胀,1年后尚未完全痊愈,属严重伤害,而当时无他人向其施袭,且伤势严重,梁子健不可能弄错,故认为梁子健以右手挡格被告雨伞袭击致右手无名指被击中合情合理,与影片吻合,裁定被告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成。
就最后1项控罪,陈官信纳事主侦缉警长梁启业证供可信可靠,指被告逃避追捕时,被事主等3名警员拉后,事主以压点控制方式尝试制服被告,用右手按其人中,无名指意外伸进被告口内,遭被告咬噬,造成粉碎性骨折。陈官拒绝接纳辩方传召的专家证人袁医生证供,认为其证供既不客观亦有欠持平,指控方专家证人余医生意见合理,认为辩方提出被告咬噬反射「只是一个幻想的可能性」,并排除被告因惊吓反应而作咬噬反射,又肯定地排除被告咬噬属无意识非自主反射动作。
根据呈堂片段,陈官指被告咬噬时,事主食指并没有按压被告右眼使其痛楚,被告亦必然预见伸进口内的异物为警员手指,而警员向被告施以压点控制属合理武力。陈官又认为被告咬噬力度十分大,远高于自保所需合理武力,被告再将头先由右转向左再转右,明显在抗衡事主缩手,排除其出于自卫,故裁定其蓄意伤人罪名成立。
案件押后至下月12日下午作求情,期间被告须还押看管。
被告杜启华被控于前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1期扰乱公众秩序、袭击警员叶卓轩、对高级警司梁子健的身体加以严重伤害,以及有意图而伤害侦缉警长梁启业。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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