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总署测量员涉携雷射笔管武罪成 还押待索背景报告

2021-02-25 11:20

被告雷启添。资料图片
被告雷启添。资料图片

前年10月13日,全港多区出现反《禁蒙面法》示威,其中一名在警方驱散行动中被捕的地政总署测量员,涉嫌携带雷射笔,因而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经审讯后今裁定罪成。屈丽雯裁判官指被告称因见到警察感到害怕而与黑衣人的说法十分可疑。加上被告逃跑及被捕的位置与当日发生堵路的地点及时间十分相近,终判定被告罪成,押后至3月11日裁决以待索取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

控罪指,33岁被告雷启添于2019年10月13日,在牛头角道游乐场一带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屈官裁决时,引述被告称当日和妹妹在牛头角一起吃午膳,并打算之后与父母会合去选购电器。其后见到警员出现驱散示威者,因感到害怕才跟随黑衣人群逃走。惟屈官指被告无缘无故抛下妹妹与黑衣人一起跑的行为十分可疑,亦不合理,因而认为他当日并非与妹妹在一起。

另被告虽称雷射笔是工作用途,但前2至3年,他一直使用另一支可发出红色光束的雷射笔,但认为其光线在阳光下并不明显,遂于案发前一个多月购买了涉案雷射笔。屈官遂质疑既然认为之前的雷射笔不适用,为何不一早更换。加上,被告当日外出没有工作的计画,根本没有带雷射笔的需要。虽然没有证供显示当日有人在堵路中使用雷射笔,惟涉案雷射笔经验证后证明可在40米内伤人,终裁定其罪成。

辩方求情指,被告与妻子育有一位4岁的女儿,以后与家人定居在大陆,今已回到香港居住。而涉案雷射笔虽有一定杀伤力,惟能长期瞄准同一个位置照射的可能性不大,希望法庭能轻判。

法庭记者: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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