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拘捕】《国安法》通过前无人知悉内容 辩方指案中行为当时仍然合法
2021-03-02 16:52
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民主派55人参与去年7月中「35+初选」今年初被捕,其中47人周日被落案起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昨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持续近11小时,《国安法》指定法官兼总裁判官苏惠德原订今早11时半续听取馀下26位被告保释申请,延至中午12时许始开庭。苏官确认戴耀廷需出席「占中案」上诉,徐子见、杨雪盈、梁国雄、谭凯邦及林景楠先后送院治理,今日缺席聆讯。辩方代表指指控,仅纪录《国安法》生效后1个月内寥寥数事,法例获人大通过之前没有香港人知悉其内容,以至知道案中行为可能违法。
代表袁嘉蔚、吴敏儿及刘頴匡的大律师黄瑞红呈上3人保释誓章,引述《国安法》第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再引用终审法院黎智英案判词,指诠释《国安法》需视乎其背景脉络和目的,判词亦强调需保障人权和自由,更指《国安法》下不代表不保释,反而是期望可以有保释,需视乎保释条件等。黄续指指控中事情主要纪录至去年7月31日,《国安法》生效后1个月,亦仅寥寥数事,当时根本没有人知道案中行为可能违法,指控不可能具充份证据构成控罪,涉案行为不涉暴力或违反诚信。黄恳切道《国安法》获人大通过之前根本没有香港人知悉其内容为何,案中一切行为于当时仍然合法,被告不会明确知道案中行为违法,并指《国安法》尚且需上诉至终审法院厘清诠释争议,一般人更难在1个月内了解相关内容。
黄瑞红透露袁嘉蔚将会承认因去年64晚会被控的1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传票控罪,并已于该案上一次聆讯中正式交代,现等待正式答辩。 下午可见林景楠已离院,重新出庭。
冯达浚及黄子悦的辩方代表发言指,今早曾查询控方获回覆指不会呈递任何被告人言论予法庭,惟希望控方直接将所有与指控相关言论——如早有辑录——先交予辩方检阅,以免控方在辩方陈词时「埋伏」。控方代表副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回覆指「冇可能呢个情况下畀控方」,唯有在辩方说法与控方认知不符才有责任将相关资料交予法庭参考。苏官最后指示辩方有需要时另作申请。
代表徐子见的大律师李少谦庭上透露徐子见健康欠佳,胰脏有问题,需要长期服用止痛药,患有糖尿病,被捕后因未能注射每日2支胰岛素故晕倒入院,另外近来亦受伤。
47名被告依次为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锺锦麟、吴政亨、袁嘉蔚、梁晃维、郑达鸿、徐子见、杨雪盈、彭卓棋、岑子杰、毛孟静、何启明、冯达浚、刘伟聪、黄碧云、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施德来、朱凯迪、张可森、黄子悦、伍健伟、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何桂蓝、刘頴匡、杨岳桥、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范国威、吕智恒、梁国雄、林景楠、柯耀林、岑敖晖、王百羽、李予信及余慧明。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及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托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致该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 13:12
更新时间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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