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拘捕】各大状力陈限制传媒报道 等同削弱公开公正
2021-03-04 16:00
47 名初选人士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下午续讯,代表锺锦麟的大律师马维騉陈词交代放宽传媒报道保释程序的理据可分为原则及实务2层面,指原则层面引述《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条对报道保释法律程序的限制「除非法庭觉得为了社会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则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释法律程序,在香港以书面发布或广播载有任何并非第(2)款所准许发布或广播的事宜的报导。」
马维騉指条例起步基于社会公正需要,而此必须为open justice(公开公正),即公开透明的审讯原则,此亦同时为法治基石。
马维騉再提到本保释程序围绕《国安法》条文分析,再引述第4条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在保障国家安全情况下,法庭应保障居民的言论及新闻自由。
马又引述第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及第1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指控方作为政府一部份,原则上有宪制责任公开本案保释程序予传媒报道以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提高居民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马又指,在实务的角度而言,除了特定两点外,控方的指控全是从传媒的公开资讯获得,包括被告在报章撰写的文章、在记者会或选举论坛的言行等,故公众一早已知悉事件的来龙去脉。若法庭不批准放宽报道限制,相当于要求传媒不准再提及公众已知的资讯。
马续指,他较关注限制传媒报道被告的私隐资料、案㡳或目前所涉的刑事案件等,锺锦麟、赵家贤、谭凯邦及范国威更向他表示,除了上述资料外,愿意放弃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1)条对他们的保障。
代表吴敏儿等人的黄瑞红大状亦认为,可放宽让传媒报道庭上的法律争议及被告的成长背景等。苏官反问,被告的成长背景与公众利益有何关系。黄大状则指,这是各被告的具体经历,「唔系言情小说段落」,各被告不止是一个号码,「一个人嘅经历」。
代表冯达浚的刘健大律师则认为,由于本案由律政司提告,故应让传媒报道控方的检控基础,唔建议让传媒报道辩方的争议内容。但苏官认为这做法「咪更加唔公平」。
大律师黄宇逸另转述资深大律师潘熙意见指刑事案件均公开审讯,仅因本案被告众多故无法让公众到庭旁听,然而不改其公开性质,若限制传媒报道,即削弱了open justice,公众有权知悉的内容。另又指网上已有人发布聆讯内容的不实讯息,放宽传媒报道限制,可使得正确资讯流通。
苏官拒绝放宽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条的限制。
记者 陈子豪 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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