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吓受害人签约付款 6健身室职员判囚9至20个月不等
2021-03-25 19:15
两间健身中心的6名职员因销售健身服务期间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部分职员亦同时因非法禁锢、普通袭击和盗窃罪被裁定罪成。6名职员今日分别被判处监禁9至20个月不等,同时被法庭下令向案中8名受害人赔偿共约27万元。在案件中,8名受害人总共被骗54万元。
案件是首宗于区域法院审理的不良营商手法案件,而判处的监禁刑期亦是《条例》自2013年7月修订以来,同类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海关欢迎法庭的裁决,是次判刑极具阻吓作用,当中的监禁判刑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并对业界的不良份子作出清晰明确的警示。
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两间分别位于旺角和油麻地的健身中心有职员涉嫌以不良营商手法销售健身服务,迫使顾客购买健身服务合约。经调查后,海关发现该两间健身中心的职员在街上诱使8名受害人前往位于商业大厦的健身中心,并指他们已签署健身服务合约。职员遂向受害人施压,迫使他们提供银行户口资料和馀额,即时以现金、信用卡或户口转账等形式缴付有关合约的费用,其中涉及单一个案的最高合约金额超过24万元。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服务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根据《条例》,任何商户如使用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因而限制或损害消费者就有关产品在选择及行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费者作出交易决定,即触犯《条例》中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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