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歌舞群组会所违防疫规定罪成罚款 派对筹办人判监两个月

2021-04-07 21:18

涉及去年第四波疫情歌舞群组爆发的百乐会,因违反防疫规定被罚款。资料图片
涉及去年第四波疫情歌舞群组爆发的百乐会,因违反防疫规定被罚款。资料图片

涉及去年底本港新冠毒第四波疫情「歌舞群组」的尖沙嘴会所「百乐会」持牌人,因触犯《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今天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48,000元;一人因租用该会所筹办派对,触犯《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被判入狱两个月。

案情指,涉案会所为位于九龙尖沙嘴加拿芬道25至31号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大厦9楼百乐会,其持牌人在去年9月及11月期间,未有遵从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按第599F章就会址发出的相关规定及指示,包括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所有身处会址的人士佩戴口罩;在有关处所安排现场表演,而部分表演者没有佩戴口罩,亦未有与宾客或观众作有效分隔。

此外,一名派对筹办人曾经于2020年11月16日在该会址内举办百人派对,违反第599G章有关群组聚集的禁令。根据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早前发放的资料,该会址与去年年底爆发的歌舞群组有关。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表示,获该署签发合格证明书的会址属第599F章下的表列处所之一,须遵从政府发出的相关规定及指示。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续指,署方会继续积极采取严厉执法行动,在全港各区会址加强巡查,确保处所负责人及访客紧遵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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