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无即时记录证物 20岁学生涉管有雷射笔裁定罪脱

2021-04-27 12:25

被告卢建熹脱罪。资料图片
被告卢建熹脱罪。资料图片

前年11月8日,全港多区有市民悼念离世的22岁科大学生周梓乐,及后演变成冲突,案发时20岁学生涉在香港仔用激光笔射向警员方向被捕,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今在东区法院被裁定罪脱。郑纪航裁判官指警方在处理证物时未有进行记录,导致证物链有缺失,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涉案雷射笔属于被告。

被告卢建熹(20岁),被控于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滨公园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能发出激光光束的装置。

郑纪航裁判官裁决时指,涉事警长在被告身上搜获雷射笔,并在回到警署后将雷射笔交给另一名警员后,没有填写相关纪录。而雷射笔为案中重要物品,警察必然知道,但却没有即时做记录,反而在事隔几个月后才补写。在此情况下,虽然警长在庭上描述的雷射笔的外观、光速及颜色等均与本案证物相似,由于证物链有缺失,辩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有罪。

法庭记者: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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