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无业汉骑电动滑板车不需停牌申覆核被拒 官:应从登记制度着手

2021-05-31 19:36

电动滑板车。示意资料图片
电动滑板车。示意资料图片

50岁无业汉去年4月到马鞍山单车径骑电动滑板车「兜风」,遭警方拘捕并控以驾驶未有登记等罪。男子早前认罪并被判罚款,惟律政司不满裁判官未有就没有第三者保险罪名判处被告停牌,今申请覆核刑罚,最终被拒。裁判官覃有方指涉案电动滑板车跟普通汽车不同,没有车牌号码作为识别,当事人无法于运输署申请牌照,也没可能购买第三者保险,认为应从运输署登记和发牌制度着手,才是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法。

本案被告陈满堂(50岁)并无律师代表,去年8月底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驾驶时没有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未获发牌车辆、驾驶电动滑板车时没有戴上认可防护头盔及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被判罚款4,600元。

律政司代表今向覃官指出,各区截获非法电动车的案件中,以新界南为最多。直至4月底,仍有近30宗个案仍在调查中,希望法庭考虑同类案件的严重性及数字越来越多,要求判处阻吓性刑罚,即停牌。

覃官今裁决指,案中被告于去年4月11日案发当天,在单车径上驾驶电动滑板车,以每小时10公里的速度前进,但驾驶了约100米左右就被警方截停。有关电动滑板车经检验后,证实属于「车辆」,并有加速及煞车设备,最高时速30公里,因此需要领牌并购买第三者保险。按照法例,除非有特别理由,否则没有购买第三者保险,最高可判处停牌12个月。

但覃官认为本案被告真诚相信涉案滑板车属玩具,毋须申领牌照。而该电动滑板车亦确没有车牌具备可供识别的号码,可能不获运输署受理登记或发出牌照,故不能购买第三者保险。而涉案电动滑板车时速只有30公里,案发时在单车径上使用,出现严重交通意外的机会相对较细。

覃官续指,不同裁判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时,亦会以自签守行为等方式处理,因此决定维持原有不作停牌的判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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