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旺角堵路阻碍罪成囚3周 官斥怂恿他人参与判刑须阻吓性
2021-06-04 16:44
前年5月,有人于旺角发起示威活动,期间一名20岁男学生参与堵路被捕。经审讯后,早前被裁定一项在公众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碍罪成。案件今于九龙城法院判刑,梁嘉琪裁判官指被告当日在人来人往的旺角,参与及怂恿他人堵路,判刑须具阻吓性,终判其囚3周。
被告李泽楠,早前在台湾修读酒店管理课程,被控于在前年5月27日,在公众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碍,控罪指他同日在旺角花园街及山东街交界,站在马路上阻碍交通,可直接造成或导致公众地方、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阻碍。
辩方求情指,被告年仅3岁便与父亲分开,现已再无联络,自小与妈妈与哥哥相依为命。虽然成长于单亲家庭,但被告十分生性,会将做兼职所得的金钱用来请母亲食饭,更会定期给母亲零用钱。辩方强调被告年轻,有良好的品格,此次犯案是受社会气氛影响,而做了一些平时不会做的事情。且被告过去14日在牢狱中有所反思,现已明白自己犯法及做错,后悔不已。他十分后悔因为此事而令母亲日夜担心,面容憔悴,整日愁眉苦脸,亦十分后悔其行为对周遭人的影响。另辩方指出事件发生在电光火石之间,被告只是肉身站在马路中间,对交通造成的阻碍较轻,对车辆造成的危险亦不大。
梁官判刑时指,接受被告愿意知道自己做错,态度良好,但判刑须考虑到案发背景及案情。本案发生在人在人来人往的旺角,当日有人号召示威,大批防暴警员举旗驱散,被告身在现场以肉身堵路,更怂恿他人加入。故此虽然被告初犯及年轻,判刑亦须具阻吓及惩罚性。而若判以不相称的刑罚,会导致更多程序出现,加重被告的担忧。最终考虑到劳教及更生中心因刑期太长而不适合,监禁是唯一适合的刑罚,判被告囚3星期。
法庭记者: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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