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记者涉查册准签守行为结案 大状指前提要当事人公开承认案情
2021-06-17 15:21
《大公报》记者今早获控方撤控「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虚假的陈述」罪,改以签保守行为解决。执业大律师龚静仪回应称,在香港当一个人被刑事检控时,除了认罪或不认罪,有时可能会有第三种处理方式: 控方免提证供起诉(“Offering No Evidence”)以换取被告签保守行为 (“Bind-Over”),简称「不提证供起诉签保守行为」。这种处理方对被告人的最大好处,因为被告人不用认罪,不会留有案底,也不需花律师费或精神去抗辩,也不用冒败诉被定罪及留有案底。 当控方接受辩方之建议,及同意案件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有关案件后,在庭上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开承认有关的案情」,及确认愿意签保守行为,法官便颁令被告签保守行为,并撤销有关的控罪。
龚大状指出,例如《壹周刊》于2019年刊登了女艺人张柏芝幼子的出世纸,违反《私隐条例》,壹传媒、《壹周刊》出版人及总编辑于本周二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传票控罪,各被判罚款4万元,合共12万元。《壹周刊》记者亦在同意案情后获撤控,以2,000元签保守行为12个月。
龚大状表示,至于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就前年7.21元朗袭击事件制作专题报道时进行车牌查册,被控两项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她坚持不认罪作出抗辩,裁判官最终裁定蔡玉玲两项罪罪名成立,被判罚款6000元。
龚大状指「签保守行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档上签字,承诺未来1至3年内必须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为,奉公守法,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否则会马上遭罚款定额的金钱(金额也是由法官决定), 至于新犯的案件,则另有判刑。
而「不提证供起诉签保守行为」这种安排,必须在控辩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虽然被告人大多很乐意接受,并且会主动向控方建议以这种方式处理案件,但控方一般只有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才会同意。一般来说,律政司通常会在以下的情况同意以此方式处理刑事案件:
(1)被告人在涉案前在香港没有任何的刑事定罪纪录;
(2)涉及的案情相对轻微;
(3)被告人有特殊的个人情况(例如年轻、年老、为专业人士、有个人健康理由等);
(4)受害者同意ONE签保守行为的安排,给被告人一次机会(当然受害者的意愿仅属参考性质,而非具有决定性;始终,检控权在律政司而非受害者手中)。
龚大状表示,若案中被告不肯承认控方的案情撮要所载内容属实,这便显出被告对事件没有悔意, 案件也不能以「不提证供起诉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任何被告要是拒绝承认控方指称的事实经过 ,坚持自己无错,当然不能以此方式去处理其案件。 此外,有关的商讨必须是辩方主动向控方提出的,要是辩方由始至终根有没有向控方提出过如此的要求,案件使没有可能会以这种方式处理, 控方也没有责任去主动建议辩方向其提出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去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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