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秘书管攻击武器罪成判囚5个月 官指涉案雷射笔可伤人

2021-06-17 15:38

被告被判监禁5个月。 资料图片
被告被判监禁5个月。 资料图片

前年9月8日晚上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聚集,并演变成冲突事件。一名公司男秘书当日稍早时于太子站被搜出雷射笔,被控以一项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案件早前审结,陈慧敏裁判官今于西九龙法院指,男秘书没有于审讯期间自辩解释藏有雷射笔的原因,惟他身上同时被搜出雨伞、防毒面罩等典型示威者物品,按环境证供裁定他罪成。但因男秘书几乎同意所有辩方案情,节省法庭时间,终判他监禁5个月。

陈官裁决时指,被告所持有的雷射笔可致皮肤轻微烧伤及眼睛受损,控辩双方均同意单独使用可伤人。雷射笔上有「危险(danger)」、「避免直接照向眼部(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等字眼,被告必定知道那是危险物品。案发当日港岛区有黑衣人的暴力事件,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到冲突现场或有参与其中,但他身处于四通八达的太子站,其背囊中同时管有面罩、泳镜、手套等等,这些装备没有可能不是预先准备,认为被告付诸暴力的心意不会小。

陈官又指,被告没有出庭解释亲自解释藏雷射笔的原因,故辩方的抗辩理由纯属臆测,遂裁定被告罪成。因本案控罪非常严重,必须判处监禁时刑罚,有关攻击性武器乃社会不容的,法庭必须促进一个较为安全的社会环境,故判处6个月监禁。考虑到被告几乎同意控方的所有案情,其采取的抗辩方式没有浪费法庭时间,最终扣减1个月的刑期。

辩方求情指被告案发时23岁,于香港教育学院(黄克竞分校)修读会计文凭,现时于富邦保险任职秘书。而案发时被告不在示威现场,没有证据显示他曾使用过雷射笔,加上今次事件所涉及的乃单一物品,希望法庭轻判。

被告梁振邦(24岁,文员)在保险公司任职秘书。他被控于2019年9月8日,在港铁太子站S1号梯间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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